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单位搬迁,安排员工去另一家公司上班,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9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调岗、协商一致、违法解除、经济补偿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目前工作的单位在奉贤,劳动合同也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但企业有权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因为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工厂需要搬迁到江苏去。单位先是要求自己去江苏上班,但自己向单位明确表示拒绝。现在,单位又告知我去上海的另一处工作场所上班。虽然单位告知我工作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都保持不变。但是张先生认为由于工作地点和岗位的变更应该是单位和自己协商一致,所以自己有权可以拒绝,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张先生的做法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风险。首先根据张先生的陈述,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单位有权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对张先生的工作地点、岗位进行调整。而根据张先生的描述,企业的发生整体搬迁的客观情况的确存在。因此用人单位的确有调整张先生工作工作地点和岗位的权利。目前单位的做法,事实上也是想在不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安排张先生的工作问题,而且单位也承诺对其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保持不变。律师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的确还是有继续履行下去的可能,张先生提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请求将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作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或长期形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是法律上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约定必备条款要求,也是双方事实劳动合同的不可或缺的必要内容。任何一方改变原有状态改变工作岗位,都是对现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打破。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该项自主用工权时不仅应合法,还要具备合理性。
对此,律师认为劳动者可以从以下途径来解决单位的调岗问题。第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可以申请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第二,用人单位若存在调岗行为不合法、不合理,则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针对此种违法调岗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起诉要求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第三,劳动者若不想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此条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