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办理健身卡被套路,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5
案件类型:消费维权
检索主题词:健身服务;消费维权;知情权
二、基本情况
孙先生来电咨询自己是某健身房的一名VIP会员,目前还有2年的会员期限。最近销售人员向其推荐续费的优惠告知,如果现在交付7600元就可以延续会员期限2年。孙先生答应后双方就签署了合同。但是当孙先生再次前往某健身房健身时却被告知其已经不具有VIP服务的资格,因为其选择了续费的优惠。孙先生回家后仔细阅读合同后才发现,合同上的确有这样的约定。孙先生表示虽然自己疏于看合同,但是销售人员在销售时根本就没谈过这一点,因此其主张要求恢复原来的VIP服务,退还续费的7600,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孙先生合同上如果有约定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至于销售人员在推介该优惠服务时是否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有关丧失VIP条款的内容,取决于该条款本身是否属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律师认为,从孙先生的描述上看孙先生属于VIP客户,其一旦选择优惠续约2年就需要选择放弃VIP会员的身份。本质上看,是以VIP服务换取了会员期限的优惠延长。单纯这一点上看的确较难判断是否免除或者减轻了商家的义务。所以以此为理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有点困难。但是,律师认为销售人员在向孙先生提供优惠续期的续卡业务时,属于变更合同条款,也应当属于销售其服务的过程,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主动告知孙先生享受该优惠的对价。若销售人员要求孙先生签署合同时没有提示该对价的,并且孙先生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的,那么孙先生可以主张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孙先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对方存在欺诈销售,申请撤销合同。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已成为时尚潮流。健身服务行业蓬勃发展,体育会馆、健身房、私人教练工作室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城市的街头巷尾。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与健身机构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如同本案健身机构在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忽视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管理,导致部分销售人员为了销售业绩,不惜以欺诈的手段进行销售。这样的销售行为表面上为健身机构创造了盈利,但实质上是以侵犯销售者的知情权为代价。一旦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非但无法取得盈利,反而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且不可避免的搭上健身房的声誉。而对于消费者,往往在签订会员合同时,单方面听信销售人员的说辞而忽视了双方书面的合同约定,一旦发生争议,有冤无处讲。因此,建议商家一方面在追求正当利益的同时,另一方面通过管理自己销售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而言,切忌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务必仔细阅读书面合同后再签订合同、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