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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延期退房,房东却提前收房,还扔了我的东西,我该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租赁合同,合同变更,举证责任,租赁合同,合同变更,举证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说好延期退房,房东却提前收房,还了我的东西,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 202 1 -9- 1 5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租赁合同,合同变更,举证责任

二、基本情况

顾女士租赁的房屋9月10日到期,但是因为遇到台风无法全部搬空,剩余一些东西,网线等暂时无法搬离。顾女士提前和房东沟通,提出9月16日前全部搬,房东当时电话里是同意的。今天9月15日)顾女士委托妈妈去搬运时发现,门的密码已经被房东改掉了,房内遗留的物品也被房东清空了。女士想要和房东沟通,发现微信已经被拉黑,电话沟通中房东说话也很难听。顾女士觉得很委屈,又不知如何是好,顾女士问该如何处理此事

平台律师告诉用户合同9月10日到期,顾女士应当在合同到期时搬空将房屋归还给房东但因台风等因素,顾女士和房东协商一致,9月16日归还房屋的,那么按约定顾女士可以将物品在房屋内滞留至9月16日房东擅自提前清理顾女士遗留的物品,并提前修改进门密码的,那么属于房东违约。顾女士可以就房东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主张要求赔偿,协商不成,顾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延期归还房屋协商一致这一事实,若房东不承认的,那么相应的举证责任就在于顾女士了。若顾女士无法证明房东同意延期归还房屋的,那么目前的状况就属于顾女士违约了。因此在提起诉讼要求房东赔偿损失之前,顾女士应当首先收集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顾女士与房东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为9月10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归还房屋的日期推迟至9月16日,那么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变更,双方应当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自身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顾女士与房东就归还房屋的日期协商一致推迟至9月16日的,那么在此之前顾女士对于该房屋仍然享有使用权,并有权在此期间个人物品放置在屋内。房东提前变更进门密码,提前清理房内顾女士的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是对双方变更的合同的违约,顾女士有权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顾女士遭受的损失。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顾女士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双方协商一致将归还房屋的日期推迟至9月16日是顾女士的主张,顾女士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若顾女士无法证明该事实,且房东也拒不认可曾经同意推迟归还房屋的,那么顾女士即使提起诉讼,也将面临举证不能、无法证明自身主张的尴尬境地,很可能败诉风险。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若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于合同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自身义务。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合同变更的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在协商一致后,就变更的事项、内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哪些内容进行了变更,进行了怎么样的变更,这样才能更加明确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合同当事所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的具体内容,以避免后续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或者在产生纠纷时,避免想要通过诉讼维权却又无法证明变更内容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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