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否该负刑事责任?
【案情概况】
董ÍÍ,26岁,崇明一户农家的女儿。1996年7月从上海市ÍÍ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上海ÍÍ机械厂从事电工工作。1998年初由于企业亏损严重,全部职工都进入了下岗的行列。但董ÍÍ有一颗上进心,下岗后她一边在夜校读大专文凭,一边寻找工作。
1998年10月,董ÍÍ经职介所联系,来到本市一家私营企业面试。在办公室里,接待她的是一位皮肤白净的中年男子,他就是该私营企业的老板邱ÍÍ。邱ÍÍ告诉她,该公司很有发展潜力,要安排她在办公室职员的岗位。离开公司后,董ÍÍ非常兴奋,下岗的滋味不好受,现在终于可以重新上班了,以后的日子会越来越好的。
10月19日,董ÍÍ接到了录用通知。4天后,她交纳了500元押金后正式上班。10月29日,准备下班去夜校上课的董ÍÍ突然接到通知,老板要她留下来参加公司的培训。等董ÍÍ上完课回到公司的时候,已经是晚上9点多,公司里只有邱ÍÍ一个人,邱ÍÍ为骗取董ÍÍ好感,声称自己未婚,要与董ÍÍ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2月25日,董ÍÍ到长宁区中心医院检查,医院诊断董ÍÍ已经怀孕。当董ÍÍ把怀孕的消息告诉邱ÍÍ,并提出结婚的想法时,邱ÍÍ却称自己已经结婚。1999年4月,万般无奈之下,董ÍÍ再次来到长宁区中心医院,要求打胎。医院B超检查发现董ÍÍ怀的是龙凤胎,必须住院才能打胎,而且必须先交2000元住院费。为筹措住院费,董ÍÍ多次找邱ÍÍ交涉,均遭到拒绝,而且连1999年2、3月份的工资也不发。此时,董ÍÍ身边仅剩下500元钱了,看着腹中的孩子一天天大起来,董ÍÍ心急万分。她拨通了二姐的电话,哭诉自己的遭遇,二姐劝她还是先回家吧。次日,无奈之中的董ÍÍ回到了崇明的家中。看到年迈的父母,董ÍÍ顿时泪眼模糊。母亲看到女儿这副样子,百思不得其解,晚上接到二女儿的电话,才知道事情的真相,第二天一大早,董ÍÍ的母亲拉着精神恍惚的女儿,回到上海,要找邱ÍÍ算帐。
4月27日中午11点,董ÍÍ和母亲一起来到襄阳南路建国西路口的浙江证券公司找到了邱ÍÍ,邱ÍÍ不但不给钱,还矢口否认董的身孕与其有关。在争吵过程中,邱ÍÍ把董ÍÍ推倒在地。这时,证券公司的保安报了警,民警赶到后把双方带到了永嘉路派出所。双方做完陈述笔录后分别离开了派出所。当时已是下午3点多,董ÍÍ和母亲走在复兴路上,准备去坐96路车,离车站还有一段路时,被从后面追上来的邱ÍÍ夫妇围住。邱ÍÍ二话没说,对准董ÍÍ的母亲脸上猛击两拳,没等董ÍÍ反应过来,邱ÍÍ的拳头又如雨点般落到了董ÍÍ身上,眼睛、鼻子、嘴唇,到处都在淌血,眼镜也被打碎了。董ÍÍ母女二人手无招架之力,被邱ÍÍ打倒在地。没过多久,民警再次赶到,把双方再带回永嘉路派出所,同时,民警给董ÍÍ开了验伤通知书。
董ÍÍ来到某医院进行验伤,验伤结论为:左眼角膜穿孔,鼻骨骨折,左梨状孔外壁骨折。后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轻伤。
1999年8月25日,徐汇区检察院向徐汇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邱ÍÍ犯故意伤害罪。1999年9月9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邱ÍÍ的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董ÍÍ的眼睛损伤已经愈合,而鼻骨骨折属线性骨折,并非粉碎性骨折,因此,不构成轻伤。1999年9月21日,徐汇法院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对董ÍÍ的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
专家委受理此案后,要求董ÍÍ到医院复查了鼻骨CT片。1999年10月20日,专家委组织法医、眼科、放射科专家对董ÍÍ伤情进行了复核鉴定,通过检查,并向原鉴定人核实情况,专家们认为董ÍÍ左眼角膜穿孔后有角膜云翳形成,但并未影响容貌,其矫正视力也达0.8,因此,不构成轻伤;同时,专家们对董ÍÍ的鼻骨片子进行了仔细阅读,发现其鼻骨骨折移位不明显,也不构成轻伤。最终,专家委得出了董ÍÍ伤情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
复核鉴定结论出来后,引起较大反响,作为受害方,董ÍÍ不服复核鉴定结论并要求专家委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查;同时,由某高校老师组成的法律后援团也致信给专家委,提出了对两份鉴定书不同的看法,要求有关部门能够重新审理此案。专家委得知这些事情后,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同时为慎重起见,又召集鉴定专家进行专门讨论和复查,最后大家还是一致维持轻微伤的鉴定结论。
法律是公正无私的,由于此案的主要证据发生了变化,最后司法机关依据专家委的结论,对本案作出了妥善处理。
【鉴定文书】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伤情复核鉴定书
沪司鉴复字[1999]第52号
委托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委托时间: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鉴定要求:对董ÍÍ损伤程度及休息、营养、护理时间进行复核鉴定
被鉴定人:董ÍÍ,女,二十六岁,住上海市ÍÍ路ÍÍ号
送检材料:病史、X线片5张、CT片及有关材料
鉴定时间: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鉴定地点:上海市吴兴路225号2011会议室
概 况
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载: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时许,被告挥拳猛击董ÍÍ面部,对其实施殴打,致董鼻骨骨折,左眼受伤。上海ÍÍ鉴定机构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对董ÍÍ的伤情作出鉴定。现送来董ÍÍ的有关病史、X线片五张、CT片及有关材料,要求对其伤情进行复核鉴定。
病史摘要
据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海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病史(ÍÍÍÍ)及验伤通知书记载:主诉:左眼被拳击后玻璃片划伤半小时,检查:左眼视力FC/1m,结膜充血,角膜上皮部分脱落,角膜11时30分处可见全层裂伤约3毫米,伴虹膜嵌顿,前房下方积血约0.5毫米,虹膜表面有血性物附着,瞳孔不圆,约4毫米,晶体尚透明,眼后部模糊不清。诊断:左眼角膜穿孔伤。处理:(1)左眼眶正侧位片:未见异物;(2)急诊在局麻下行“左眼角膜清创缝合术”,手术顺利,术毕时前房形成,瞳孔较圆。耳鼻喉科会诊:鼻背肿胀,左鼻背及双面颊见三处皮肤裂伤,均约8毫米长,少量渗血,鼻腔内无血肿。鼻骨侧位片及鼻窦摄片示:鼻骨下段骨折伴下塌移位,右筛窦透光度减低(积血可能)。处理:鼻骨闭合整复术+左鼻腔明胶海绵填塞。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左眼轻度肿胀,轻度球结膜充血。角膜颞下方见细小玻璃,颞侧见条状上皮擦伤,上方伤口对接好,瞳孔圆,光敏,行“左角膜异物剔除术”。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左眼混合充血,角膜上方纵行裂伤,虹膜前粘,瞳孔尚圆,光反射存在,眼底网膜平。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鼻外伤一个月,左鼻背疼痛,鼻骨骨折,行手法复位,现感左鼻背有突起、压痛。检查:左鼻背可扪及突起骨片,鼻梁无倾斜,鼻腔粘膜慢性充血,中隔尚居中。诊断:左侧上颌骨鼻突骨折。处理:整形外科诊治。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左眼角膜伤口修补术后二月余,检查见左眼角膜伤口对合可,缝线在,伤口后有虹膜前粘,瞳孔欠圆,前房清,予以拆左角膜缝线处理。
据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上海ÍÍ鉴定机构法医学鉴定书载:检查:自诉头痛,鼻伤处触痛,左侧鼻腔通气受限,经常鼻塞。检查:左鼻背有长0.6厘米瘢痕,略隆起,触之疼痛,并有突起的小骨片,左眶下有一纵行浅瘢痕,长1厘米,右面颊内侧有一斜行浅瘢痕,长1厘米;左眼在1l时30分处见一纵行白色缝合瘢痕(已拆线),长0.6厘米,上端位于角膜、结膜交界处,下端覆盖瞳孔0.1厘米,球结膜轻度充血,瞳孔较圆,对光反应灵敏。鼻外观无明显畸形,鼻中隔居中。
据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上海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病史载:左眼异物感。左角膜疤痕,上皮脱落,KP(-)。鼻外伤后3月,现觉鼻塞,左侧明显,伴流涕,为粘涕;PE:鼻粘膜充血,双下甲,双中道洁,左侧鼻背部无隆起,有压痛。鼻咽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左眼外伤后疼痛,流泪一月余。PE:左角膜上方见疤痕,一根缝线在位。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左鼻阻塞流涕,PE:双下甲肿大,以左侧为甚。双中鼻道(-)。鼻咽光滑。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外伤后左耳塞伴左鼻背部痛四月。PE:左鼻背部压痛。鼻腔粘膜干性充血。鼻腔内未见分泌物。左眼外伤缝合后复诊。仍偶酸胀不适。PE:左眼结膜轻度充血,上方角膜疤痕可见,虹膜前粘,瞳孔对光反应存在。诊断:左眼结膜炎。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五个月鼻骨骨折,已行复位。PE:鼻外形无明显畸形,左鼻骨下方略较对侧低。鼻中段高位略左偏,鼻部不肿大,通气可。
专家阅片
1999年4月27日X线平片:鼻骨下段偏侧骨折,稍有移位。上颌骨额突未见明显骨折。眼眶内侧浅部有两小粒不透光异物。
1999年10月14日CT平扫(复查):鼻骨未见明显移位。鼻中隔软骨未见偏斜。
专家检查所见
伤者神清,一般情况可。双眼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眼球活动自如。左眼角膜11点钟处见长2mm纵向前粘性条状疤痕;角膜4~5点钟处见浅表性条状云翳。左眼矫正视力(-5.OODS):0.8。鼻背直,左侧见小片状色素改变二处,外观可,未见明显畸形。面部未见明显挛缩、隆起、凹陷疤痕。余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一、伤者董ÍÍ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外伤致面部裂伤,左眼角膜穿孔伤,经治疗,现面部留有三处不明显色素改变,左眼角膜疤痕及云翳,但未影响容貌及左眼球功能,左眼矫正视力0.8,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不构成轻伤,属轻微伤。
二、伤者董ÍÍ鼻骨骨折(移位不明显),目前鼻外观未见明显变形。鼻中隔无明显偏移,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之规定,不构成轻伤,属轻微伤。
三、伤者董ÍÍ面部裂伤、左眼角膜穿孔伤、鼻骨骨折,可给予休息五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一个月。
结 论
伤者董ÍÍ面部、鼻部、左眼损伤,构成轻微伤,可给予休息五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一个月。
【专家评析】
在伤害案件中,眼部和鼻部损伤是较常见的,但此类损伤在损伤程度鉴定时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尖锐,则使损伤评定更显复杂,此时需要鉴定人坚持鉴定标准和客观公正的鉴定态度。本案董ÍÍ头面部外伤的复核鉴定,鉴定人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作出了轻微伤的结论:
1、左眼被拳击后玻璃片划伤,当时检查,左眼视力1米指数,11点处角膜有穿孔伤,伴虹膜嵌顿,前房积血,瞳孔不圆,略大,晶体透明,眼后部模糊不清,眼眶X线片未见异物,给人初步印象是左眼角膜穿孔伤,伤势较重,后来,经过“左眼角膜清创缝合术” 及治疗后,复核鉴定时检查:左眼角膜11点处有长2mm的纵向前粘性条状疤痕,双眼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灵敏,晶体透明,眼底正常。矫正视力0.8,说明左眼经治疗后恢复非常好,视力从1米指数恢复到矫正视力0.8,视功能没受多大影响,而且在外貌上也不受影响,因为只有2mm的微小疤痕,且在上方角膜周边部,有上眼睑覆盖,而且瞳孔双侧等大、光反应好。眼部损伤主要依据损伤当时的情况并侧重于损伤后结果作出评定。因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不构成轻伤,应为轻微伤。
如果同样一个穿孔伤,发生在角膜中央,则可能引起晶体混浊,瞳孔变形,眼内感染,角膜白斑等各种并发症,不仅影响视功能,还影响外貌,鉴定结论可能就不一样了。
2、关于鼻部外伤的复核鉴定:鼻骨是相对容易骨折的部位,《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线性骨折明显移位可以评定为轻伤,被鉴定人在受伤后到医院拍X片,医生诊断报告上写“鼻骨下段骨折,伴偏侧左梨状孔外侧壁下塌移位”。初次鉴定时鉴定人相信了X线片诊断。但复核鉴定时鉴定人检查的结果是鼻梁外观无明显畸形,鼻腔通畅,面部未见明显疤痕,X线片未见左梨状孔外侧壁骨折,鼻骨为单纯线形骨折,无明显移位,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未达到轻伤程度,应为轻微伤。
与前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1、原X线片报告的医生水平有限,诊断结论有误。2、原鉴定的法医对鉴定材料审核不严,未调阅原始X线片就轻信了医院的诊断。因此,造成不良的影响。
通过该案例的讨论,对司法鉴定人有以下两点借鉴意义:
1、对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首先是对外伤的鉴定,必须认真地复查每一个受伤部位和程度,鉴定人对X线片、B超、电生理等报告的诊断不能盲目采用,而要仔细核实。由于医院不同的级别,医生水平不同,医疗本身存在着质量问题,若遇到医院低年资且诊疗水平有限的医生,就可能作出不正确的诊断结论,鉴定人“照单全抄”就会出现鉴定结论错误;同样,司法鉴定中,法医若缺乏临床的专业知识,或是经验不足,也会产生错鉴。所以鉴定时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案例,必要时应请教专业医生,避免医疗诊断方面的差错。
2、正确对待鉴定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技术和案件处理的关系问题。鉴定人应坚持中立立场,独立地解决案件的争议部分,避免案情及社会反响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例如本案,在听取案情介绍的过程中鉴定人也会对伤者充满同情,但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必须站在公正无私的立场,坚持客观事实和鉴定标准,不偏不倚地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严格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以鉴定人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特长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