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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生纠纷,妥善调解化矛盾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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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男,1936年6月生;沈某,女,1939年1月生,两位老年人是一对再婚夫妻。张某步、张某联是张某的亲子,沈某的继子;吴某亭、吴某祥、吴某丽是沈某在前一段婚姻中抚养的继子和继女,其本人无亲生子女。张某、沈某由于年高、体弱病重,常年需要专人护理,故于2014年6月共同住进了某敬老院。两人将名下共有的一套动迁房出租,每月租金3000元,由吴某亭代收,用于补贴两位老人的护理费。另外,沈某名下有5张存折,共计存款9万余元,由张某步代为保管。2016年1月,因张某步迟迟未按沈某的要求办理存款的转存手续,导致吴某亭、吴某丽等的猜忌,进而引发双方矛盾。当事人所在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介入,进行多次调解,但由于双方子女态度强硬、彼此不肯让步,一次调解效果不佳。2月,由于吴某亭连续3个月未支付张某的护理费,双方矛盾激化。作为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我应某居委和某敬老院的邀请,前往现场进行再次纠纷调解。

 

调解过程

2016年2月底,因张某连续3个月未支付护理费用,某敬老院向某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希望可以通过调解化解张某、沈某的子女之间的矛盾,维护好老年人的权益。居委调解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多次与张某步兄弟以及吴某亭兄妹沟通约谈,均无果。吴某亭兄妹认为张某步私自挪用并且有意侵吞沈某的个人存款,要求他即刻返还。而张某步认为吴某亭每月收取张某、沈某共有的房屋租金,却连续三个月只肯支付沈某的护理费,拒绝支付张某的护理费,于理不合,且张某因心脏疾病长期依靠人工吸氧,吴某亭的欠费行为是置老人安危于不顾,太令人气愤。

3月22日,吴某亭与张某步及双方其他亲属在敬老院再次发生严重口角,经过居委调解员及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要求现场分家,张某、沈某从此互不相干,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由各方的子女各自赡养。张某、沈某听说后,痛苦不已,他们风雨相伴几十年,无论如何也不肯分开,张某甚至情绪激动,做出要拔掉输氧管的过激举动,沈某也是坐地痛哭,捶胸顿足。

由于纠纷调解陷入僵局且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居委调解员向司法所求助,我应邀前往敬老院现场调解。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我先是让敬老院工作人员与其一起尽全力安抚张某、沈某的情绪,并让居委调解员将双方子女暂时带离现场。我向两位老人保证,决不会让他们因为子女的私心而被迫分开,同时也会尽全力劝子女们把维护老人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张某、沈某情绪平复后,我与敬老院院长及该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五个子女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

我认为,矛盾的焦点在于沈某的9万元存款的归属问题。张某步方认为这笔存款是两位老人的共同财产,张某已经基本无行为能力,沈某也常有神志不清,且吴某亭兄妹与两位老人实际并无血缘,因此这笔存款由他保管并无不妥。而吴某亭方认为这笔存款是沈某的个人积蓄,决不能任由张某步侵吞。我在询问清楚存款的来源之后,向双方解释道:“这笔存款其中一万捌仟元是沈某的婚前财产,其他捌万元都是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吴某亭兄妹都是由沈某抚养成人,因此其与亲生子女一样享有法定继承权,所以这笔存款与吴某亭兄妹无关的说法肯定是于法无据的。”由于家庭关系复杂,且子女间已彻底失去信任,在征得张某、沈某的同意后,我向双方子女建议,将两位老人的财产,包括定期存款、退休工资及房屋出租租金都委托给第三方该敬老院管理,这样既能避免双方再因猜疑产生矛盾,也有利于保障张某、沈某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和护理。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反复劝说,双方最终接受了这一建议,并现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张某、沈某的工资卡、房租收入委托该敬老院管理,用于支付两人的护理费等日常费用,并由敬老院提供每月的支出明细。

(二)张某、沈某若因生病住院等产生额外费用,由各方子女自行承担。

(三)沈某名下的九万捌仟元存款,其中一万捌仟元为其婚前财产,捌万元为婚后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一并委托该敬老院保管。

 

调解心得

一、要以法律为主,做到法理情兼顾

要达成一份另所有当事人都满意的调解协议书,必须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调解的基础上兼顾情、理,重视对调解当事人精神上的同情和慰问。只有这样,才能为调解工作的深入进行和调解中的沟通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上述案例中,居委调解员及敬老院工作人员于3月22日的第一调解时,双方达成现场分家、两位老人从此互不相干,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由各方的子女各自赡养的调解结果。初次调解虽然看似解决了双方子女的矛盾,但让张某、沈某分家的解决方案既造成了老年人精神上的痛苦,针对生活和睦的两位老人也不存在具体实施的可能性。

因此,二次调解结合了《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认定的相关法条,理清了沈某名下9万元的财产归属;同时,基于张某、沈某情感深厚的基础上,否定了居委会的第一次调解方案,向张某、沈某承诺了绝对不会因为双方子女的不和而导致两位老人的分离,取得了当事人的情感信任。

 二、利用“背对背”调解法,避免矛盾扩大化

“背对背”调解法是指在针对当事人之间对抗性比较激烈、对事实认识出入大、分歧大,在调解时不让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而是由人民调解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双方不断让步、分歧趋于接近,从而促成调解的方法。

上述案例中,由于张某、沈某的子女明显存在着强烈的对抗情绪,都不肯做出让步。尽管一开始曾尝试着采取“面对面”的方法进行调解,但结果并不理想:双方矛盾有进一步激化之势并做出分家打算,沈某坐地痛苦、张某甚至做出要拔掉输氧管的过激举动,调解陷入僵局。

为了打破僵局,应及时转换调解思路、调整工作方法。分别接触双方当事人,认真倾听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和各自所持的态度,考察双方的异同点,最终将矛盾焦点锁定在双方子女对彼此管理老人财产的不信任上,找到了化解此次矛盾的关键。

三、针对具体案情,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疑难矛盾

本案由于张某、沈某子女众多且家庭关系复杂,在针对两人共同财产的管理人上,双方子女皆不信任彼此。因此,我们考虑到张某、沈某日常皆居住于某敬老院的实际情况,将该敬老院引入调解协议,让其作为中立第三方执行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

这种依靠多种力量协助解决的调解方法,是人民调解群众性特点的体现,也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特别是针对本案这种当事人关系复杂、调解难度大的纠纷,及时引入当事人信任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协助调解,依靠双方子女对该养老院的信任最终达成了最大限度保障两位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调解协议。

                            

(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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