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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维权的法律风险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诈骗案件,诈骗案件,诈骗案件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过激维权的法律风险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6月24日

       案件类型: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诈骗、抢劫、敲诈勒索

二、基本情况

吴先生来电表示自己遭遇了诈骗,报案后公安机关不受理。所以想自己找到当时骗他的业务员,不管用什么方式,比如暴力、胁迫等,想让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担心的是,如果对方赔偿了吴先生的损失后,又到公安部门去报案,公安部门会如何处理这件事呢?

就吴先生所述情况,平台律师严肃地告诫吴先生,如果吴先生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业务员赔钱的,也属于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业务员给钱,涉嫌抢劫,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则涉嫌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是认为吴先生的报案材料不足以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更倾向于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平台律师建议吴先生可以考虑公安部门的意见,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方式合法、合理地进行维权,不要采取过激手段,更不要去挑战刑事法律底线。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2348平台律师提示,维权应依法依规,不能过激维权,也不能过度维权,否则极有可能从受害人变为施害方,得不偿失。

 

4、被人骚扰,还强迫交易怎么办?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 李莉

  案例标题:被人骚扰,还强迫交易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3-16

  案件类型:强迫交易

  检索主题词:诚实信用、交易自由、强迫交易

二、基本情况

陈先生是做二房东的,他拿到房源后会找一家合作方去装修,经过装修后转租出去牟利。后来,陈先生生意做越来越好,同时也发现了合作方装修比较贵陈先生为了降低成本就没有找合作方合作了结果合作方就开始骚扰陈先生和他的房客了具体方式包括电话骚扰、网上骚扰上门骚扰,合作方的骚扰行为逐渐升级,同时合作方暗示陈先生想要以后的生意继续安稳做下去必须要和他们合作。陈先生很苦恼,不知如何应对。

平台律师告知,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迫交易,违背真实意思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建议注意收集证据,固定对方实施违法行为的一些证据材料。然后针对骚扰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实施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存在强迫交易行为并构成犯罪的,那么将会受到 法律的制裁。

首先《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陈先生有权按照自身意愿进行交易活动,有权自由选择供应商、生意伙伴、交易对手任何人不得限制陈先生交易选择的权利。若想获得与陈先生交易的机会,需通过市场竞争,而不能采用强迫的方法,逼迫行为是违背民事法律活动自愿原则的。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陈先生的房客、公司遭受合作方滋扰的,陈先生的房客、陈先生本人都可以报警,若合作方的骚扰行为频繁,并且干扰到了公司正常经营、房客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治安处罚。

最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本案中,合作方为了达到强迫陈先生采用合作方的装修服务,而陈先生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涉嫌强迫交易罪,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综上,本案中,合作方的骚扰行为并非一朝一夕陈先生可以通过安装视频监控、电话录音等方式,记录下合作方的具体所作所为,那么将来在需要对合作方进行相应处罚的时候,有充分足够的证据证明合作方具体实施行为、具体手段、具体情节、频率、造成的影响等,这些证据将会是对于合作方这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有力武器。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自由是每一个平等民事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依据自身意愿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依据自身的意愿选择是否接受交易、选择交易对手、决定交易条件等,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对方的意志,强迫对方接受自己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若市场交易中、经营活动中,遇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交易方,我们不能姑息,也不必害怕,做好必要的取证工作,然后依据对方的行为和具体情况,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报警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维护市场公平自愿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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