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15年1月14日起,某建筑工程工地吴某等60余位民工与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引发群体性纠纷。吴某带了多位民工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求助。1月19日调解受理中心接到转办件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经调查,某公寓房土建工程和装饰工程由上海程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某公司’)总承包。2014年10月下旬“程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自然人尹某。尹某又把该工程分包给吴某,并与吴某签订了劳务施工协议。吴某作为施工承包人招用60名重庆、四川籍民工于2014年11月初进入施工工地。2015年1月14日因施工质量管理问题,“程某公司”与施工队民工发生争执,“程某公司”负责人一怒之下责令施工队全部停止施工并要求撤离工地现场。吴某等民工要求清算劳务工资,但“程某公司”以吴某施工队与其公司没有签订劳务施工协议为由予以拒绝。当吴某等民工去找尹某结算劳务工资时,尹某跑得无影无踪,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一连4天民工滞留在施工现场,劳务工资结算仍毫无进展,民工情绪出现焦虑。1月18日民工将“程某公司”管理办公室的门窗、桌椅、电脑等财物毁坏,引发治安事件。矛盾激化110多次出警处理。数位民工因故意损坏财物、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带回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民工们怨声载道义愤填膺,矛盾纠纷随时可能进一步激化。
调解过程
这是一起因劳务施工协议中途变化,进而引发的劳务工资拖欠纠纷。本案中,吴某施工队是与尹某自然人签订了该建设工程劳务施工协议,由于尹某失联,工程总承包的程某公司一味推诿,造成民工讨薪无法找到主体责任对象。涉案民工人数多,滞留在施工现场时间长,情绪难以控制。
本案的矛盾焦点主要是要找到支付民工劳务工资的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一旦找到,吴某等民工劳务工资结算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调解员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在相关方面确认尹某确实失联的情况下,没有把时间花在找尹某身上,而是立即到职能部门查询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备案资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的相关规定,从化解纠纷有利于工程建设尽快复工的角度找到总承包的程某公司,为解决这起民工讨薪的群体性纠纷找准切入点。
为了稳定民工当事人情绪,调解员采取走出去调查、请进来协商等多种形式,开展协调协商。当天中午联系约请了“程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职董事长的孔某。首先,调解员向他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以及“落实清偿职工欠薪,总承包企业负责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承担企业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当孔某强调吴某施工队与程某公司没有劳务合同关系时,调解员有理有节拿出了在闵行区建交委查询的关于莘沥路570号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资料,请孔某亲自查看该备案合同资料中是否有自然人尹某的相关合同备案信息,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面对调解员的追问,孔某表明了态度,愿意代表“程某公司”直接与吴某施工队协商解决民工讨薪纠纷,同意在双方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当日就支付劳务工资。
得到孔某明确意见后,调解员立即赶赴施工现场耐心倾听施工队吴某等民工代表的意见,认真回应他们的诉求;在初步赢得民工信任的基础上,要求民工积极配合协调协商,不得再出现过激言论和损害企业财物的行为。重点对施工队长吴某等民工代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制教育。告诉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做到依法有据,请他们拿出劳务工资结算的基础性资料——施工承包协议、施工进度完成质量验收记录情况等,以及60位民工的出勤名单以及按点工计算的记录本。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和调查分析,进一步了解了矛盾双方就解除劳务协议和结算劳务工资问题的争议焦点,为缓和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为后续的组织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掌握矛盾症结的基础上,针对劳务工资结算中存在的金额争议问题,调解员帮助双方分析利弊关系:从公平公正考虑,应对施工完成部分要做第三方评估核算,但花费时间长,而且评估费用高,双方都等不起。为此,调解员提出建议方案:一是建议程某公司参考民工出勤记录本,依据点工的计算基础核定劳务工资,二是建议“程立公司”支付适量的施工协议解除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有三条:1、在施工管理中,由于总承包方管理操之过急,遇到局部施工质量管理问题时就责令全部停工,且要求施工队马上撤离工地,引发争端;2、纠纷发生后在结算劳务工资问题上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耽误了民工5天5夜时间;3、纠纷尽早化解,工地就可以恢复施工,有利于总承包公司赶在2015年春节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调解员对吴某在施工质量管理和民工情绪引导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批评,并对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责任进行分析。通过讲事实摆道理,讲清纠纷双方合则共赢、争则双输,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让纠纷双方进一步明确,民工的辛苦费、血汗钱必须得到保障,风险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承担。通过采取背对背调解,程某公司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方案,明确了劳务工资结算和补偿的具体金额数据。纠纷双方拿出了比较接近的处理方案。
依法合规组织调解,切实履行调解协议。当天下午15时组织“程某公司”孔某与施工队吴某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双方对解除劳务施工协议、支付劳务工资以及补偿金额一致确认,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闵联调(受)2015第005号。协议商定金额为人民币51余万元,当日一次付清。由调解员当场把劳务工资全额发到每个民工手中。吴某等民工同意解除劳务施工协议,在拿到劳务工资和补偿金后,所有民工(包括施工机械设备)当晚22点钟前全部撤离工地。
事后,调解员马不停蹄赶到施工工地,为民工发放劳务工资。为了防止意外出现,调解员及时做好安全防范预案,得到所在地的派出所的支持。8名治安队员到现场维持秩序,确保了60名民工安全有序领到劳务工资。工资发放结束,调解员又立即投入规劝民工安全撤离工地的工作,以确保民工安全撤离无事故。晚上九点,6 0位民工一一向调解员握手致谢,全部安全离开施工现场。
调解心得
本案是一起劳务施工的协议纠纷与民工工资欠薪交织的一个典型复杂案件。从最后的结果来看,本案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相当成功的。如果走司法程序,那周期是相当漫长的,是否能够达到这个效果也当另说。由于层层转包,一方当事人尹某在纠纷出现后失去联系,造成纠纷无法及时稳妥处理。在承包人吴某没有拿到劳务协议金额时,继而引发劳务工资欠薪纠纷。由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民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时,无法受理。多重矛盾叠加形成群体性的纠纷。在调解本案时,调解员细致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运用剥茧的原理,透过现象找到问题的本质关键,调解时抓住“程某公司”违反《建筑法》相关规定,将承包工程转包这根牛鼻子,当机立断找准切入口,让工程总承包方“程某公司”承担纠纷调解的主体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的劳务工资,使得矛盾迎刃而解。这起闹了持续5天的劳务工资拖欠纠纷,通过法理情融合调解,在一天时间就稳妥化解矛盾,让农民工拿到了足额劳务工资。维护了地区的平安稳定,确保了该建设工程正常的施工秩序,取得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为今后化解类似纠纷提供了基本操作思路和借鉴模式。
(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