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不签约,能“强迁”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6月21日
案件类型:征收安置纠纷
检索主题词:强迁、征收、遗嘱继承
二、基本情况
现在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有强制执行(所谓的强拆)吗?袁先生妻子的外婆过世前留下一套私房,目前遇到政府旧区改造需要征收。据袁先生妻子的舅母说:外公离世后,外婆写过遗嘱将房子给了舅舅。该房产现有四个户口在内,袁先生想了解,如果不签约,征收单位能“强迁”吗?什么样的遗嘱才是一份有效遗嘱?现在房屋的征收利益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咨询者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管辖法院申请,是可以进行司法强制征收的即“强迁”。
对于袁先生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是解决房产继承纠纷问题。被征收私房是应该法定继承还是按外婆的遗嘱继承?律师认为,如果遗嘱有效,就应该按遗嘱继承。遗嘱成立条件为:首先要求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外婆能知道自己在干什么,明确订立遗嘱的内容与自己所想是一致的,系本人的真实意愿;其次该书面自书遗嘱应有立遗嘱人的签名或捺印;再次,就是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立遗嘱人受到别人的逼迫、欺骗等情况下写的;最后,遗嘱内容要合法,不能违法,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侵害国家、集体、第三方合法利益;不能处分别人的财产,不能剥夺立遗嘱人生前需要赡养、扶养的无必要生活来源和生活困难者的必要份额。符合上述情况的遗嘱就是有效的。
综合上述情况,律师建议,各方当事人对于该私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方案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分割。
三、案例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2348律师提醒:国有土地征收案件,实行二轮征询制度,只要征收基地的签约率达到征收协议生效比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征收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决定单位有权通过法院实行司法强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