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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方有垫付义务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垫付义务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交通事故责任方有垫付义务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25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垫付义务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家人遇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原来家人选择保守治疗没有手术,二个月后伤势恶化只能手术。问是否可以要求肇事方垫付手术费?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按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有垫付义务。肇事方在法律上没有垫付义务,除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法院判决承担赔偿义务后,肇事方才有支付义务。

三、案例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在法律上肇事方没有垫付的义务。一般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可以向肇事方主张赔偿责任。事故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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