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查到潜在交易公司已经有执行案件和失信人记录,还能和这家公司交易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4-21
案件类型:执行
检索主题词:被执行人、失信人、诚信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的公司想要和另一家公司做交易,张先生比较谨慎,交易前在网上查询了一下该公司,发现有一条执行案件的信息,另外还有一条失信人的登记信息。两条信息对应的案件号不一样,张先生想了解这样的信息是什么含义,与该公司进行交易,是否有风险。
平台律师告知张先生,执行案件说明对手公司已经有败诉的案件,并且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有失信人信息,很可能说明对方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有其他特别情况,导致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执行到位,所以采取了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两条信息的案件号不一样,很可能是两起不同的案件,这样的公司,交易风险比较大,建议张先生慎重考虑是否交易。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对手公司有执行案件的信息,说明该公司已经有败诉的案件,而且该公司应当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负有履行的义务,但不主动履行。因此,案件的胜诉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强制执行案件的登记。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张先生准备交易的公司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法院是可以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此公布该公司不诚信行为,并维护司法尊严。
最后,《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本案中,依据司法实践,不同的案号对应的是不同的案件。张先生准备交易的公司还有另外一个失信人相关的案号,很可能说明该公司另外还有一个被执行案件,并且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据此,说明该公司的经营能力或者诚信非常可疑,与其交易,很可能会遇到较大的交易风险。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各项措施,并且将其不诚信行为公之于众,以儆效尤。诚信制度的建立将使得诚信的人获益,不诚信的人接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