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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异味大真受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居住、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解除权,居住、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解除权,居住、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解除权,居住、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解除权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房屋异味大真受罪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6日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居住、合同变更承租人的解除权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为上班方便在公司附近租了一个公寓,但其入住后发现有强烈的化工品的味道,也不清楚该气味从何而来,于是便与出租方协商更换其他房间或者直接退租,但遭到出租方拒绝,咨询者无奈便致电本平台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咨询者,首先,咨询者承租一套无法居住的房屋,其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承租人身体健康的房屋,若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危及人体健康的,承租人当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咨询者也不确定异味来源,可以要求出租人来排除妨害。如果出租人不能及时排除妨害的,承租人在尽到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可以自己排除妨碍,涉及的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如果咨询者想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充分,此时其可以委托第三方室内环境机构进行室内气味鉴定,若该气味属于有毒有害气体的,那么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

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般应当以涉案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三、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中,咨询者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应当在涉案房屋所在地地法院进行起诉。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仅要对居住环境、家居设备等进行确认和检查,也要擦亮眼睛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置清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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