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援人潘某某出生于2014年11月,其父亲潘某因患原发性肌张力障碍,于2011年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潘某和妻子黄某于2013年5月在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受援人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25日支付一千元抚养费,直至18岁。扶养费每年随着物价的上涨增加100元。小笔医疗费、教育费由男方承担,如有超过4000元的医疗费、教育费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双方离婚后,潘某父子和受援人的奶奶施某共同生活,日常生活均由施某照料。黄某按1000元的标准支付了1个月的抚养费后,便提出将每月1000元抚养费调整为500元,若潘某不答应便不再支付抚养费。施某一方面考虑到儿子潘某的身体状况不好,另一方面担心黄某真的因此不支付抚养费,再加上黄某并未就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年上涨100元抚养费及均担超过4000元的教育费、医疗费进行改变,因此劝说潘某答应了黄某的要求,双方就此签订了补充协议。
但此后黄某并未依约每年上涨抚养费金额,只是从2016年5月起才将抚养费提高到600元,对于受援人超过4000元的教育费也有部分没有承担。对于黄某这样少付抚养费的行为,施某多次向黄某要求和主张,可黄某始终我行我素。
2017年4月,施某到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少付的抚养费,保障孙子潘某某的合法权益。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了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的胡弘律师承办此案。
胡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了施某,向其了解受援人父子的相关情况及他们对此事的态度。施某表示潘某及受援人知道和同意此次诉讼。其告知律师,潘某因患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潘某的用工单位也于2017年3月底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而黄某在与潘某离婚前便没有支付过潘某的医药费和护理过潘某,多年来,家里的钱款包括她的退休工资,大多用在了潘某和受援人身上。她的丈夫已经去世,她本人既要照看患病的儿子,又要照顾年幼的孙子,很是辛苦。黄某与潘某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只够孩子的基本吃穿,孩子的其他开销多由她贴补。她本人系肢体四级残疾人,本意并不想起诉,但黄某对他们的要求始终不予理会,且在决定起诉前,她曾找过黄某协商,只要黄某将目前每月的抚养费金额从600元提高到800元,他们就不起诉了,但黄某不答应,因此他们只能选择通过法院解决此次争议。
施某表示既然黄某不愿意协商调整抚养费,那么他们要求黄某按照抚养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抚养责任,根据协议内容,原告方确定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黄某补足之前的抚养费差额5900元,并承担受援人于2016年7月发生的4480元教育费的一半2240元;2.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受援人抚养费人民币900元,且今后每年上涨100元;3.均担受援人超过4000元的教育费、医疗费。
胡律师与施某见面后,依法去派出所调取了黄某的户籍资料,起草了诉状和证据目录,经施某确认后,律师让施某将其确认的起诉材料带回家给潘某父子看,如有什么补充或异议的及时反馈给律师,并与其约定了上门与潘某父子办理本案委托手续的时间。
上门后,潘某父子表示对施某之前在律师那里的所有表述没有异议,并在相关委托书、诉讼材料、笔录上签了名,律师还询问了潘某父子是否要让施某也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他们表示同意,于是律师当场指导他们办妥了委托手续。根据律师当场所见,潘某说话吐字不清,手部颤抖,走路不稳,因其签名的字迹较难辨认,胡律师还让潘某在签名旁捺了手印。
2017年5月,胡律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本案的起诉材料。
2017年6月,律师收到了法院邮寄的黄某的答辩状及证据,黄某辩称其每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按照20%的标准,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合理合法,并称自己曾为受援人买过一部3000多元的学习机;其还认为潘某对她之前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没有异议,现要她补足之前的抚养费差额没有依据,而且潘某已经恢复了健康,有了工作,自己不应再增加抚养费用,并表示潘某提起诉讼影响了受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受援人考试不及格。
对于黄某的抗辩,施某表示黄某的收入情况她不清楚,但潘某现在处于失业状态,每月只有失业金,且潘某的体内安装了机器,需要定期充电,花费不小,黄某称潘某已康复且有工作并不属实;至于受援人的身心健康,他们一直关注,因此在决定起诉前就与孩子有过沟通,孩子也是理解和同意的,受援人的期末考试成绩很理想,并未不及格。
律师一方面安慰施某,让她不要把事情想得比较负面,另一方面也提醒施某,孩子的身心健康确实重要,需要关心。此外,律师还指导施某进一步举证,后施某补充了潘某的退工单、劳动手册、医疗费单据、诊断报告,以及受援人的多张没有超过4000元的教育费票据等材料。这些材料能够证明:1.潘某确已失业;2.潘某过去的医药费、充电费支出及将来需要的充电费支出十分巨大(潘某已发生的医药费,光一张住院费发票金额就超过20万,其中自费18余万;另其已发生充电费8万余元,将来充电费用需20万,可用20年左右);3.受援人曾多次产生不需要黄某承担的不超过4000元的教育费支出。律师随后将这些补充证据邮寄给了法院,以便让承办法官及黄某能够清楚地了解潘某的实际情况及受援人所发生过的教育费支出。
2017年8月16日,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小额诉讼),黄某仍然强调其收入不高,表示当初离婚时签的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超出了其收入水平,所以之后才调低,其坚持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依据。援助律师表示,就黄某的每月收入是否为3000多元,如其提供公司名称及地址,律师愿意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但黄某需要明白,原告方目前主张的抚养费金额是根据双方离婚的两份协议的约定提出的,主张的金额是在每月50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0元;“按收入的20%至30%”给付抚养费是在双方就抚养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时参考的标准,且需同时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特殊情况。本案双方就受援人的抚养费金额已有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当遵守;而上海目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已超过每月3300元,潘某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综合这些情况,黄某辩称的“根据其收入标准的20%(600元)抚养费已经够了” 的抗辩没有任何依据,抚养费的支付不是黄某想付多少就是多少,而其在原告起诉后停止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更是错误的。
庭审中,法官亦对黄某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1.黄某于2017年9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受援人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差额人民币10840元;2.自2017年9月起按月支付受援人抚养费人民币900元,此后每年9月1日起抚养费递增100元至受援人年满18周岁;3.自2017年9月起受援人教育费、医疗费(自理部分)一次性支出超过人民币4000元以上时,黄某承担全额的50%至受援人年满18周岁。
鉴于黄某自2017年6月起未再支付抚养费,法官还让黄某就调解达成的9月16日前支付的10840元钱款先行支付部分,后黄某答应于次日先支付2000元。
2017年8月23日,施某带着受援人来律师处办理了本案的结案手续,并告诉律师黄某已先行支付了2000元抚养费,他们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
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不少离婚后的家长都可能会遇到并会因此产生纠纷。本案受援人的母亲黄某,在离婚后的次月就对抚养费金额提出变更,虽说黄某的变更要求获得了对方的签字同意,但这不并代表黄某的此次变更于法有据,须知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并非儿戏,如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一旦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初,如果潘某不同意变更,黄某是无权单方面推翻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的。
而在双方就抚养费金额签订了补充协议的情况下,黄某仍然没有遵照执行,这种做法说明其法治意识有待提高。如果当初黄某的态度能够积极点,那么其要付出的抚养费金额显然会少于诉讼后的调解金额,且除了经济上的少支出外,她所认为的“受援人身心因诉讼受到影响”的情况也就不存在了。
当然,不管怎样,黄某是受援人的母亲,且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增加矛盾,这点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始终提醒施某,让她顾及孩子的情绪,也不要与黄某发生冲突。在庭审中,律师适当陈述了施某对家庭和对受援人的付出,以此尽量减少黄某对诉讼的抵触情绪,最终通过各方努力,本案通过调解得到了较为圆满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