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雇主骂我导致旧疾复发,为啥不让我报工伤!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2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侵权、劳动、劳务、雇佣
二、基本情况
小汪身患精神疾病,在经过服药症状缓解治愈。随后便在家政服务市场应聘岗位,在与雇主沟通这个病情后,雇主表示未不介意并进行雇佣。但在之后的服务过程中,因雇主总是用言语刺激小汪导致其病情复发并产生恶化,小汪致电本平台询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小汪,根据描述因为小汪被个人雇佣工作,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此外,由于小汪本身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这次病情复发并恶化当然不排除雇主用言语刺激你的原因。但该语言刺激是否成立以及小汪精神病复发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需要小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如小汪病情复发并恶化确实与雇主言语刺激有因果关系,即使小汪与雇主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仍可依据上述法条,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示广大群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申请认定工伤一定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在工伤这条路径走不通,不妨考虑以下人身损害这条路,但同时一定要保存固定相应的侵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