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工作20年突然被开除了,我该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3-28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情势变更、举证责任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目前44周岁,外企工作15年,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薪资待遇方面没有超过上一年度上海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上周,张女士被公司HR约谈时被告知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张女士的劳动合同被解除了。公司没有出具书面的解除通知,只是口头沟通后告知理由,并且通过快递将张女士的劳动手册、退工单送达张女士。张女士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曾经尝试回去上班,但被阻拦在场外,张女士也曾尝试和公司hr、领导等人沟通,对方无任何回应。张女士问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公司无法证明自身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合法的,那么公司对张女士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就是违法解除,张女士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女士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没有法定情形和未按照法定程序,是不可以解除张女士的劳动合同的,因此双方之间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张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公司和张女士未就劳动合同解除进行协商,直接通知张女士劳动合同被解除,这是不合法的。即便公司确实是因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张女士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的额,也应当先与张女士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方能解除。公司解除和张女士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随意解除。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张女士因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提出劳动仲裁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而合同,或者要求赔偿金。若主张赔偿金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等方式协调,若协调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