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公交站台受伤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7月25日
案件类型:侵权责任
检索主题词:公交车、受伤、赔偿
二、基本情况
赵阿姨来电咨询自己在上公交车,公交车司机并未开车门就启动,进而导致自己被公交车带倒。赵阿姨第一时间并未报警,回到家后赵阿姨身体感觉不适就到医院就诊,随即被诊断为腰椎骨折。于是赵阿姨拨打了110,110告知其需要到事发地的派出所报警。今天赵阿姨来到派出所,经过监控视频查看,公安机关告知赵阿姨,监控中未能显示赵阿姨被公交车带倒的事实。赵阿姨询问如何进行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赵阿姨,赵阿姨的维权难度就在于侵权事实的固定。由于赵阿姨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又存在盲区,这造成赵阿姨搜集固定证据存在一定的障碍。律师认为,赵阿姨首先应当联系对方公交公司,要求调取车载视频,因为据赵阿姨描述其发生摔伤的事实是在车门口,所以不排除公交车的车载视频能够拍摄到。另外,据赵阿姨陈述,由于在事故公交车的后方停靠了另一部公交车。那么后方公交车司机完全可以看到赵阿姨摔倒的事实,因此如果能够联系到公交车司机作证,将对赵阿姨的维权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案例提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我们不难发现赵阿姨犯了一个大多数人都可能犯的维权的错误,就是没有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我们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证据的获取是稍纵即逝的。由于我们不清楚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往往对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本案中赵阿姨可能在摔倒时并未意识到自己骨折的事实,所以没有立即报警取证,而是回到家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进而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因此,律师想要给大家提醒的是,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在自己尚有活动能力时,建议还是尽可能的搜集固定有关证据,这将为自己将来的维权打下证据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