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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铺设经过公共走廊邻居是否有权拒绝?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管道铺设、相邻关系、建筑区区分所有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管道铺设经过公共走廊,邻居是否有权拒绝?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月18日

案件类型:相邻关系

检索主题词:管道铺设、相邻关系、建筑区区分所有权

二、基本情况

李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家的房屋水管由于年久失修最近打算更换。经过物业上门检测后发现,由于李先生的房屋属于老旧房屋,原先的水管铺设已经无法进行,因此需要借助公共走廊进行铺设。李先生向邻居征求意见,但邻居不同意在公共走廊中铺设水管。其向居委求助调解,但邻居拒绝调解并表示公共走廊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只要自己不同意就不能改变。自己不知道邻居的说法是否准确。

平台律师告知李先生,邻居的说法不完全准确。公共走廊属于业主的共有部位,的确并非李先生想要改变就能改变。虽然李先生的诉求不无其道理,但是通过公共走廊排设管道的确会对公共安全等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应当经过有关业主的同意。但是这里的有关业主不是只有邻居一人。实践中一般需要经过该幢楼的全部业主进行表决,李先生可以业委会提出表决议案并要求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涵既包含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包含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管理权。业主对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既不能以放弃该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分开转移。本案中,李先生的问题就涉及自己专有权与其他业主共有权的冲突。

实践中,对于该问题,事实上是通过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进行分歧处理。但由于实践中每个小区的自治情况不同,也导致类似李先生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进而导致利益相关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律师建议,遇到业主共有权与业主专有权发生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出面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进行讨论形成解决方案,依法依规提出议案、召集业主进行表决,而不是等待矛盾已经激化甚至无法调和时再介入。小区的业主自治化水平的越高,越能够构建和谐稳定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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