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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为房大闹矛盾 几番周折纠纷终得化解

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 发布于:2018-12-26 分类: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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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7月,松江区叶榭镇社区戒毒人员金某找到叶榭司法所及镇禁毒办请求帮助,要求拿回前妻出售房屋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经了解,金某与夏某于1999年结婚,婚后未育有共同子女。夏某有一女儿,是与前夫所生,在金某与夏某结婚后,三人共同生活。最初金某与夏某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之后金某出现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10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后因身体健康原因,于2014年8月4日转社区戒毒。金某出所后,2014年8月5日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最后判决准予离婚,但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据金某称,双方原先在叶榭有一套房屋居住,但在其强戒期间,夏某与继女将此房以30万元出售,另在松江城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叶榭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金某分文未得。离婚后,金某以共同财产名义,要求夏某将叶榭房屋的卖房款予以分割,但夏某不同意,双方矛盾不断。

 

调解过程

房产属婚前或婚后成矛盾焦点  双方各执己见

叶榭司法所联系到夏某,夏某坚称位于叶榭的房屋属于婚前财产,金某无权要求分割出售房屋款。原来此套房屋购买于金某与夏某结婚登记前,单从购买时间上来看,看似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但金某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虽然房屋是在结婚登记前购买,但之前两人已经居住在一起,而且最重要的是购买房屋所花的6万余元中,有2.1万元为金某支付,故金某认为此处房屋有属于他的份额。

金某为了证明其对房屋的共同所有,找到原经手办理其支付购房款事宜的黄某,碰巧的是黄某是夏某的远房亲戚,叶榭的房屋正是由黄某卖给两人,而当初金某在黄某儿子处打工,2.1万元是金某的工资,购买房屋时这笔工资款直接转付了买房款。于是司法所又联系到黄某,黄某表示当时金某确实用一笔2.1万元的年终工资支付了部分房款,为此黄某还写了书面证明。在此后的沟通中,对于2.1万元的这笔钱款,夏某未表示异议。

夏某不同意分割金某扬言报复  调解陷入僵局

虽然夏某对于购房时金某出了部分钱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夏某依然不同意分割出售房屋款,据夏某说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日常生活开销基本由夏某负担,且金某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参加赌博、吸毒等,夏某还表示曾多次帮金某偿还在外所欠的债务。她认为金某对家庭没有付出,也就没有资格提出分割卖房款的要求,而且在离婚后,为了卖房款的事情,金某多次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骚扰她及家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金某从戒毒所转为社区戒毒后,夏某即提出离婚,金某一气之下同意离婚,但离婚后金某一无固定收入,二无固定住所,且在社区戒毒期间,精神状态较为不稳定。在知道了夏某对于分割房屋出售款事宜的态度后,金某表现得非常激动和愤怒,破罐子破摔的心理比较明显,并扬言要对夏某及其女儿进行报复,觉得反正自己已经这样了,也不会让她们太平,大不了玉石俱焚。

对于这样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面安抚金某,稳定其情绪,一面劝他换位思考,在两人婚姻期间自己的所作所为导致夏某如今有这样的态度,也是情有可原,不能一味责怪夏某,但金某的情绪依然较为不稳定。同时,司法所继续联系夏某,做她的思想工作,但夏某表示不想再见到金某,而且在金某扬言要报复后,夏某担心自己和家人安全,也不愿再与金某有过多接触,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积极联系黄某出面做夏某工作  调解出现转机

由于夏某对金某的抵触心理,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只能暂时停止,期间金某又多次来到司法所要求给予解决此事,其不稳定情绪越来越严重,原本想让双方“冷处理”一段时间来缓和关系的计划被打乱。考虑到金某是社区戒毒人员,情况比较特殊,为防止其出现过激行为,司法所决定再次介入,但夏某觉得为了此事自己身心俱疲,不想与金某面谈,事情又回到原点。此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想到了黄某,他既是金某与夏某购房、结婚等事件的见证人,又是夏某的亲戚,由他出面做夏某工作或许效果更好。于是在联系了黄某后,他表示愿意去做夏某工作,从他的角度来说也希望金某与夏某能了结此事,各自开始平静的生活。果然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司法所及黄某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联合劝说下,夏某终于愿意继续进行调解。

于是,调解员向夏某就此处房屋是否能作为共同财产这一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释。由于此房产是双方婚前购买的,应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部分购房款是由金某出资,且有证明人,夏某也未表示异议,故金某应当认定为房产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但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金某也承认存在过错,赌博、吸毒、欠债等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故金某也愿意在金额上作出一定的让步。

最终,双方就分割出售房屋款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夏某支付金某5万元,作为对金某在购房时出资款的补偿,金某也书写了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再向夏某主张分割房款,并不再打扰夏某及其家人的生活。至此,此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心得

此案的调解难点较多,一是双方调解基础较为薄弱;二是金某身份特殊,为社区戒毒人员,比普通人更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存在不稳定因素;三是夏某对金某的抵触情绪较大,不愿双方面谈。在通过向双方了解基本情况后,本着能给予调解的尽量调解的原则,调解员采取了以下做法:

1、拿出耐心,对双方分别作情绪疏导。金某和夏某的婚姻走到终点,可以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金某来说,虽然是自己有错在先,但在出了强戒所第二天妻子就提出了离婚,在情感上已是一重打击,而后发现居住的房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今后自己无处可居的现实使金某的情绪瞬间奔溃,于是心中对夏某的充满愤怒。对夏某来说多年来丈夫好吃懒做、赌博吸毒,使她对这段婚姻充满绝望,在金某转社区戒毒后双方又要朝夕相对,婚姻对她而言名存实亡,于是提出离婚。在她的概念里房子在婚前购买,与金某没有关系,她想卖就卖了。

调解员知道双方各自的心理对调解工作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于是在多次分别谈话中,根据了解的情况,对一方详细讲述另一方在结合成家庭之初的诚意、这么多年来对家庭的贡献、维系家庭的种种不易等等,又找到黄某作为做思想工作的强力外援,通过多番努力后,双方在情绪上逐步出现明显缓和的迹象,能够坐下来好好面谈。

2、拿出法律依据,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虽然双方愿意坐下来谈,但调解员知道矛盾的焦点依然是房屋是否能作为共同财产,再谈下去就需要充实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而不是说双方各让一步的问题了。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金某和夏某的具体情况,调解员心里基本有了初步的协议方案,但首先并没有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直接说明,而是与金某和夏某分别进行了谈话,解释了《婚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让双方各自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考虑自身的合法诉求,经过以上谈话后,调解员对双方的诉求和退让底线都有了了解。从夏某的角度来说,经过调解员的解释,她理解了金某属于房产共有人这一事实,但是担心今后金某会以此为要挟不停骚扰她并向她索要钱财。从金某的角度来说,他转社区戒毒后无收入无住所,就想靠这笔钱维持生活。在此基础上,那么只要金某保证拿到钱款不再去打扰夏某,夏某就愿意将钱款给金某,调解成功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签下了调解协议书。

虽然此案最终成功调解,但是从调解工作来说,涉及房产纠纷,尤其是要求分割房产的,需要我们依然保持谨慎态度,一般来说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们会建议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调查取证权,且对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判决书更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如今的房产纠纷通常涉及的金额较大,调解的难度和风险相对来说也较大。

 

 

(松江区叶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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