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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15年,单位不续签能补偿多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合同终止、补偿、2008年前的工龄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连续工作15年,单位不续签能补偿多少?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月26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合同终止、补偿、2008年前的工龄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在一家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5年,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再跟我们续签,我们能得到什么补偿?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可以在2008年以前,只不过有条件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三、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就存在且在新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若新法施行后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按照新法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新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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