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物业干啥啥不行,收费第一名?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7月14日
案件类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物业费、违约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某小区的方先生致电本平台律师,询问如果小区的物业没有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给业主提供充分的服务,他们否可以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
平台律师告诉方先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一般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对于像未享受物业服务以及服务不到位等抗辩理由,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方先生拒绝缴纳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的,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例如物业服务合同列明有若干项服务内容,但物业服务企业只做到了其中几项的,业主可以只支付部分物业费。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除了有力证据能证明物业方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时可以少交或不交物业费,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也可达到同样的效果: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应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另外还值得注意一个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若房屋产权发生交易后,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须及时补交,否则将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