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离职后能否在公司给我结算工资后再归还公司物品?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动报酬、试用期、离职
二、基本情况
何女士从公司离职了,试用期内离职的,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试用期内工资低于转正后的8折。何女士提出离职后,公司一直拖延工资支付,并且要求何女士将门卡等公司物品归还给公司。何女士担心归还物品后,公司会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何女士问,她能否扣着公司物品,直到公司支付工资后再归还?
平台律师告诉何女士,依据法律规定的索要工资维权和归还公司的物品并不冲突,不能混为一谈。建议先归还公司物品,工资问题若和公司无法协商,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权。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何女士的劳动报酬,在试用期内不能低于80%,即俗称的试用期工资最多打八折。公司低于八折支付试用期劳动报酬,是违法的,何女士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何女士因工作原因,对公司的包括门卡在内的公司财产占有并使用,何女士离职后,其占有使用公司财产的权利已经丧失,应当将门卡等财产归还给公司。若何女士不归还的,公司有权要求何女士返还,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何女士返还。因此,返还公司财产并不能以公司是否支付工资为前提。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何女士的劳动报酬问题,可以和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何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提示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劳动报酬的纠纷,员工和公司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对于公司资产,该返还的还是应该返还,若无法定的留置权行使的规定,员工不能也不应当擅自扣留公司资产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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