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4日晚上7时许,居住在南桥镇某动迁安置小区内81岁的许老伯,在小区室外的健身椅上健身时,因座位底部三枚固定螺丝脱落,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一周后,许老伯回家休养。期间,许老伯家属向所在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要求相关责任单位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就此意外人身损害事故,谁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在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两单位各执一词,谁都不愿主动承担责任。鉴于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类似侵权纠纷经验的缺少,居委领导请求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调解。
调解过程
接受请求后,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择日通知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许老伯家属召开座谈会,并请开发商通知提供产品的单位共同参加分析座谈会,共同提供相关依据,协商处理办法。开发商认为:产品提供单位和安装单位系同一家公司,对方认为该器材螺丝脱落系日常维护单位(开发商)维护不当造成,并非产品质量原因,己方无过错,拒绝参加座谈会。经做工作,2015年9月25日上午,开发商、物业公司如期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座谈会。
座谈中,诉求方(许老伯家属)首先向所在单位和参加会议人员叙述了事发经过和许老伯就医情况及现状,明确要求赔偿的范围和具体标的。然后,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谈论对此事的看法和想法。开发商代表认为:通过招标,2013年7月9日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发包单位除了向物业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用之外,维护管理的事项均由物业公司操作,而物业公司是知道该器材按照常规应当属于我方委托服务管理及维护的范围,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提请调解员帮助分析,供货方是否存在一定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该器材安装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明确对该器材的管理维护事项,己方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年逾80,不应在无家人监护或陪同下开展健身活动,出了事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情况复杂化,想要成功调解该纠纷,必定要明确责任方。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调解员认为,必须从涉事各方的角度一一进行分析剥离,最后明确某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比较妥当:一是当事人许老伯是否存在责任?调解员认为:许老伯虽年逾80,平时耳聪目明,可以单独行使相应的民事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器材的使用规定只对10周岁以下的儿童有相关规定,必须在监护人的看管之下才可以使用或玩耍,对老年人没有特定的要求;周边在场居民反映,许老伯在使用时并没有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情形,可以排除许老伯这一方存在过错。二是器材生产商、供应商、安装单位是否存在责任?调解员认为:2013年6月,器材生产商负责供货并安装完毕后,开发商是通过验收并证明合格的,直到事发,并没有相关管理维护单位向生产商或安装单位反映该器材存在质量问题或需要特定维修的事项,追究该公司的责任显然无法律依据。三是开发商是否存在责任?调解员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在前、该器材安装在后,开发商没有及时与物业公司签订补充物业服务合同,明显存在缺陷。四是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责任?虽然开发商没有与物业公司就该器材没有签订补充服务合同,但是否如开发商所说的,物业公司知道这一事项或许是默认这一项服务范围,如果有,那么应该为此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分析,调解员认为:该侵权责任应当在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之间。对于是否由两单位共同或只有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当日两方代表均表示,需要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后给予答复。
之后,在分别的沟通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时间在一天一天的过去,协调工作陷入了僵局。许老伯家属特别是许老伯本人,开始表现出不满地情绪。
为了消除许老伯的疑虑,调解员来到了许老伯的家中,向许老伯讲述了事情处理的进程、讲解了调解的程序、分析了调解存在的难度,希望许老伯耐心等待。感受到调解员的真诚及工作责任心,许老伯表示理解,但非常希望调解员能够尽快帮助其解决相关赔偿事宜。
为了更快有个明确结果,调解员分别联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法人,直接沟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将两位法人约到一起座谈分析、商讨解决方案。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物业公司同意承担对许老伯的侵权责任,并愿意通过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5年10月28日,经协商,许老伯与物业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心得
一起看似简单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侵权案件,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了有效化解。回看案例,调解员认为:调解过程中,矛盾主体的确立及存在的法律依据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化解推进的切入点,准确把握之间的关系是促使纠纷能够最终化解的要点。调解工作中,首先是要考虑发生该侵权事件可能涉及到的生产商(包括供应商、安装单位)、产权所有人、维护管理单位或者受伤者本人的原因,以此确立责任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其次是要层层分析、抽丝剥茧,逐一排除生产商(包括供应商、安装单位)和许老伯的责任;再次是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实际维护管理情况,提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两者之间对此侵权事件从哪个角度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建议;继而通过约谈两个单位的法人,面对面交流促进了调解的成功。
因何考虑走访当事人,介于多年调解工作,调解员也有一定的见解:所有侵权案件中,受到伤害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求解决的心情是非常迫切的,调解员、包括涉事方应当站在伤者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要有强烈地责任心和社会公德,要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去体会伤者的痛苦;通过走访,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调解员的体贴热心,我们的调解工作要采取主动,深入到群众中去、深入到事件中去,让他们感受到我们的责任心,这样会使当事人对调解员会更信任,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情绪、有利于化解工作的推进,特别是一些需要时间跨越长、法律关系争议比较大的纠纷;另外,促成物业公司最终自愿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是调解员熟悉地区的社会情况,在调解方式上灵活运用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特殊关系或者是利益关系取得的成效,调解员曾多次参与当地政府动拆迁安置工作,了解该开发商曾多次在地块开发建造安置房后前期物业均由该物业公司承接管理服务,得知两单位间关系非常密切,就把难点和决策权抛给两方单位并加以引导,促成了调解成功。
调解工作既考验了我们调解员对政策、法律法规的熟悉、理解和运用,甚至更能体现调解员对社区工作的熟悉程度、民俗风情了解情况,也考验着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磨练和提升调解员为民服务的理念。因此,调解员必须要成长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代言人,也是一名维护法律尊严的践行者。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