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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16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动迁、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动迁、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动迁、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动迁、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父母一方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3日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检索主题词:动迁、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杨浦区的刘女士取得其母亲因动迁获得一笔拆迁款,刘女士想要把这笔钱赠与给她女儿。但是她女儿最近婚姻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刘女士遂致电本平台律师询问如何能保证将这笔钱仅赠与给她女儿,与女婿没有任何关系。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告诉刘女士,《婚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刘女士只要明确赠与给其女儿,这笔款项即为其女儿的一方财产。

如果担心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去公证处做一个赠与子女财产的公证,平台律师提示,只要携带下列文件即可办理相应公证。

1、赠与人、受赠人应提交身份证明,赠与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2、当事人提供的赠与合同文本或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为草拟的赠与合同文本;

3、赠与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凭证;

4、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作为赠与人一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或提交经公证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的律师表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有利于固定合同证据,稳定社会关系,避免社会纠纷的产生。此项业务申请人一般为自然人,常见于房屋赠与过户手续的办理。因赠与可以限定是否只作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在家庭财产处分中也常见应用于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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