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户口不在册能享受到动迁利益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5月4日
案件类型:共有物分割纠纷
检索主题词:动迁、收养、征收利益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有一个领养来的哥哥,他们的父母早些年承租了一套公房,原先兄妹二人的户口都在此套房屋中,后咨询者结婚就将自己的户口迁到夫家。再过了些年,其父母相继去世,只有咨询者哥哥的户口留在这套房屋中。目前,该房屋遇到政府进行征收,咨询者致电本平台询问律师其是否可以继承其父母的征收利益?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咨询者,首先,根据《继承法》规定,即使是收养只要形成了收养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的继承权利与亲生子女是一样的。
其次,除符合《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规定,承租权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外。其他福利分房获得的承租权一般只适用《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另外,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该房征收利益应该由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一起享有。
最后,根据该《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现在的情况下原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死亡,因此他们不可能是补偿的对象。只能是户口在里面的,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获得补偿,因此不存在继承的问题。
综上所述,咨询者所描述的情况实际上已经与继承无关,且征收利益由共同居住人共有,咨询者并不享有征收利益。
三、案例提示
最近因房屋动迁导致的纠纷频出,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广大咨询者应在了解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好家庭亲情关系。房产的价值固然可观,但为了些许利益搞的脸红脖子粗甚至老死不相往来,丧失了血浓于水的亲情实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