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关于劳动纠纷中经济性裁员的认定
服务方式:宝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现场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18日(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未缴纳社保 停工留薪 工伤待遇
二、基本情况
袁先生来到宝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经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得知:袁先生2017年7月进入某物流公司上班,从事装卸工工作,平均每月工资四千多元。两年多来,单位一直未与袁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8月,袁先生上班期间在仓库卸货时不慎跌落从而造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用人单位虽垫付了前期手术治疗费用,但自袁先生发生工伤之日起,就停发了所有工资待遇,并拒付工伤赔偿费用。无奈之下袁先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工伤部门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但被告知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认定劳动关系。2018年11月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了劳动关系。2019年8月17日被工伤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因工致残十级。袁先生本次咨询自己能否讨回单位拖欠的工资?能依法获得哪些工伤待遇?
根据袁先生的描述,工作人员认为:袁先生所在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中都明确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费。”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袁先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为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工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直到评定伤残等级为止。
中心工作人员根据袁先生所提供的信息给出以下建议: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并拒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袁先生可向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资和工伤待遇,其中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袁先生符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袁先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向用工单位一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工作人员告之袁先生:以下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劳动能力鉴定费;(六)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中心工作人员还结合袁先生的实际情况告之该起劳动用工纠纷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可以带好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案例提示
通过本案例提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切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切莫因为眼前利益而抱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工伤的情形,将会给个人甚至企业带来更大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损失。
通过本案例提示,如您碰到类似所述的案件可以到就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室)向律师进行免费咨询,也可通过“12348”上海法网的在线咨询、留言咨询或拨打“12348”法律咨询热线获得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