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我的车辆“被盗了”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4月24日
案件类型:借款抵押合同
检索主题词:抵押贷款、盗窃、行使抵押权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因资金困难,用自己的机动车做了抵押贷款,因为逾期没有按时还贷,贷款公司就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张先生的车子开走了。张先生事发后即刻去报警,但公司机关却不予受理。张先生认为自己车辆在未经他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开走,对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盗窃?且张先生现在经济不太好,没钱还钱,如果不能按时还贷,自己的车辆是否就无法取回?应该如何处理目前的情况?
平台律师了解后告诉张先生, 由于张先生和贷款公司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如逾期归还贷款的,贷款机构有权行使抵押权,开走被抵押车辆。因张先生逾期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债务,作为债权人,贷款机构有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出于保障自己的债权的需要而收回抵押物即开走车辆。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性质上属于贷款机构对自身债权的一种私力救济。
如果张先生仍然无法清偿应付的债务本金和利息,贷款机构有权主张变卖张先生的车辆来优先受偿债务。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如何实现该抵押,原则上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如果无法协商一致,贷款机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实现抵押权。但如果贷款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在未征得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低价出售抵押物的,客观上对张先生造成经济损失的,张先生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三、案例提示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2348平台的律师提醒有车辆贷款的司机朋友们,请务必注意及时偿还车辆贷款,否则一旦逾期,贷款机构就有可能存在私下拖车保障其债权的情况。同时,12348的律师也要指出,贷款机构私自“自行拖车”,虽不涉嫌构成“盗窃”,但这样的行为应予制止。经济债务纠纷,可依法通过第三方调解或依法诉讼解决,贷款机构自行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处置,会引发其他诸多社会问题,甚至是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