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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适用于小贷公司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间借贷、LPR,民间借贷、LPR,民间借贷、LPR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民间借贷的利率限制,适用于小贷公司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3-29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LPR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去年与金融小贷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了年利率24%。刘先生听说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了限制,应该不能超过4倍LPR。刘先生想知道,这个规定是否也适用于金融小贷公司?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关于民间借贷,最高法院先后四次颁布规定,分别是1991年8月13日、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20日及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四个版本。2020年8月20日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为四倍LPR。实务中,对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贷、保理等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争议很大。目前,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已经确定金融小贷公司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超过4LPR。

首先针对上述问题,广东省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法于2020年11月9日经审委会会议通过《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批复》规定小贷等公司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且根据过往司法实践,1991、2015和2020版司法解释被新法替代已经废止,不存在适用“旧解释”的可能,因此对于本案,刘先生很难要求对《批复》前的部分适用“旧解释”,对于《批复》后的部分适用新解释”。

其次,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本案中,金融小贷公司的年利率规定为24%,正好达到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利息的最高上限,一般也不会再予以调减因此刘先生要求调减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金融小贷机构借款年利率在24%的,一般属于合理范围,不受《民法典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范,因此可以突破4倍LPR规定。如果刘先生借款年利率超过24%的,可以起诉要求调减,没有超过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调减请求。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最高院对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中刘先生借款的机构属于金融小贷公司,因此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年利率上限4倍LPR规定今后,各借款人在金融小贷企业借款要充分认识到利率可能高于一般民间借贷的风险,量力而行,避免因利率过高而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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