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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短信通知辞退、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辞退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19日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检索主题词:短信通知辞退、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朋友去年三、四月份到一家单位打工,现在单位突然短信通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告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是劳动者自己辞职,不承认单位辞退员工。问单位短信通知辞退员工是否有效?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辞退员工的短信属于证据,劳动者可以作为单位解除的证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仲裁规则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单位对于员工主动辞职负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单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本案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提出仲裁,该短信则作为劳动者用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证据。从诉讼主体角色和举证规则来看,该短信是否达到其证明目的,还需要提醒用户注意短信的内容、发送主体与用人单位的关联性。

三、案例提示

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一样,原则上也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有些证据是由单位保管的,因此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变更工作岗位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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