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朋友担保的债务如何追讨?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14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借贷纠纷、保证、诉讼
二、基本情况
宋先生朋友的父亲曾经在1年前问宋先生借了4万块钱,至今没有偿还。宋先生的朋友给这笔债务承担担保。目前朋友的父亲已经失联了,宋先生如何讨回钱款?
平台律师告知宋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朋友以及朋友的父亲,要求朋友的父亲承担还款义务,并要求朋友承担担保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本案中宋先生的朋友的父亲向宋先生借款,宋先生答应了,并将款项交付给了朋友的父亲,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朋友的父亲应当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案中宋先生的朋友给这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并在借条上签过字,那么在朋友的父亲不对债务进行清偿的情况下,朋友应当作为保证人履行债务。当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除非有明确约定,宋先生朋友在此承担的应为一般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宋先生的朋友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几种情况除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中宋先生可以已收集证据证明借贷事实、保证责任的事实情况,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朋友的父亲承担还款义务,并要求朋友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进行清偿。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清偿债务本息,如有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建议当事人在出借款项时候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并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以保障自身债权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