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外嫁女有宅基证安置利益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6月9日
案件类型: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拆迁安置、外嫁女、宅基地
二、基本情况
袁先生家住在农村,原先家里的宅基地的立基人为:袁先生父亲、母亲、袁先生和姐姐。2011年村里遇到拆迁时,拆迁办告知,因袁先生的姐姐已经外嫁,户口迁走,因此村里拆迁安置不考虑袁先生姐姐的份额。根据这个口径,袁先生家庭按拆迁政策,分得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在该房产可以办理产证时,拆迁办却提出,因为袁先生姐姐也是立基人,办理产证的五联单需要她明确表示放弃才能登记。否则就要将她写在产证上。因此,袁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姐姐能享受到拆迁利益吗?她应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提供给咨询者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拆迁都会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处理。一般而言宅基地拆迁安置分成土地补偿和房屋价值补偿两部分。宅基地补偿一般是考虑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又实际居住在内的人。房屋拆迁时,袁先生姐姐已经结婚,户口也已经迁走,已不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宅基地部分的土地拆迁补偿利益与她没有什么关系。但是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就要看袁先生姐姐是否是房屋的共有人,如果建房时她已经成年,对房屋建造出过力,她就是房屋的共有人,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部分享有相应份额,有权主张分割这部分补偿利益。
其次,如果袁先生姐姐认为拆迁时,拆迁单位遗漏了她的安置份额,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最后,如果拆迁单位已经将袁先生姐姐的拆迁利益补偿给了袁先生家庭的,袁先生姐姐可以起诉袁先生家庭的被安置成员,要求分割这部分利益。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尚未取得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分割
农村房屋动迁中,经常发生动迁部门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结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一定金额预扣在动拆迁部门。由于安置房屋未实际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迁利益在分析家产时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动迁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12348律师提醒: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征收、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外嫁女如果户籍未迁出娘家,且未在夫家获得土地安置,有权享受土地安置利益,如果户籍已经迁出的,如果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有权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