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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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日期:2020年3月9日
案件类型:继承权、代位继承
检索主题词:继承、顺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份额
二、基本情况
小王是独生子女,小王的父亲也是独生子。小王的爷爷早年去世,小王的父亲由小王的奶奶独自抚养长大。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最近小王的父亲又不幸英年早逝。父亲留下的房产有奶奶和父亲的名字。小王向了解下关于奶奶百年之后遗产继承的问题。
首先明确的是,小王的父亲去世的时候,由于小王父亲和小王奶奶是房产的权利人,故,小王的奶奶本身应当有1/2的份额,而小王的父亲去世后,小王父亲的1/2份额中有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由其母亲享有,而小王父亲的1/2份额中的另外一半将被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小王奶奶、小王母亲和小王,共3人,各占1/3。所以在该房产中,奶奶应当有7/12的份额,小王母亲有1/3的份额,小王有1/12的份额。
小王关心的问题是奶奶百年之后奶奶的份额继承问题。
首先我来看下我国法律关于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小王的陈述小王的父亲及小王都为独生子女,且小王奶奶的配偶及父母早已不在人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小王的父亲先于小王的奶奶去世,因此小王作为代为继承人继承小王父亲的份额。
其次,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小王的母亲对其奶奶尽量主要的赡养义务,小王的母亲也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其奶奶的遗产。
最后,如果小王的奶奶生前留有有效的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2348平台律师提醒,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少于一人,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的小王三代单传,奶奶去世的时候,前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所以本案中代位继承和第二顺位继承并无区别。
另外,假设小王奶奶父母健在,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小王奶奶享有的7/12份额的房产由其父母、小王和小王母亲共同继承;若小王奶奶父母不在,则小王奶奶享有的7/12份额的房产由小王一人继承,或小王和小王母亲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