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酒店侵害住客健康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健康权、补充赔偿责任,健康权、补充赔偿责任,健康权、补充赔偿责任,健康权、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酒店侵害住客健康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电话咨询

  发生日期:2019年11月

  案件类型:人身损害

       检索主题词:健康权、补充赔偿责任

二、基本情况

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张先生前阵子与家人一同外出游玩,期间张先生在入住的酒店游泳池游泳时,因更衣室地面湿滑不慎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张先生认为,自己入住酒店即与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可以主张酒店的违约责任。而酒店未及时清理湿滑的更衣室地面,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自己受伤,因此酒店应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张先生想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权益、获得赔偿,但不知道应主张酒店的违约责任还是应主张侵权责任,抑或是可以同时主张两种责任。

平台律师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告诉张先生,首先,合同关系缔结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没有完全履行,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了损害,当事人可选择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本案件中,酒店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又没有做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张先生可要求酒店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基于“当事人不能从损失中获益”的立法原则,张先生只能从损害赔偿和支付违约金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来进行维权。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种方式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张先生应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追究酒店的责任。

三、案例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348平台的律师总结此案例,认为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该如何选择维权方式。所以平台律师在此提醒遇到此种情况的当事人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以及自身的诉讼请求选择合适的诉讼方式。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