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误签离职协议,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2月2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重大误解
二、基本情况
胡女士来电咨询,自己最近请了2周病假,重新上班后,领导把自己叫到了办公室,让我签署了一份协议。因为自己以为是补病假的有关手续,自己看都没有看就签署了。但是,谁知下午就被告知自己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胡女士才想起来,签署的协议上有离职的内容。现在,自己去找单位看当时的协议,单位又不给看。我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胡女士,她的情形原则上属于重大误解,当然也不排除单位存在欺诈胡女士签订离职协议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离职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反则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的意见是你先固定单位通知你不用来上班的证据,然后立刻要求单位出具该离职协议,如果单位不给该协议,可以尝试报警的方式,固定有关报警事实的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当然,律师需要向你提示的是若您这边无法提供有关受到欺诈和重大误解的证据,您要推翻该证据的难度的确非常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误解和欺诈的除斥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案例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宜签订处分协议,包括劳动报酬的支付以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进行一次性解决。从该类协议的性质来看,处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达成的合意,是对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或终止后双方权利义务的处分和安排。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处分协议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不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胁迫、误导劳动者签订不合理的处分协议;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慎重签订处分协议,三思而后行,防止因考虑不周而损害自身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若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劳动者需注意收集和保留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证据(如报警、报劳动监察、录音、录像、证人等),则受损害方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此外,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慎重签订离职协议,三思而后行,防止因考虑不周而损害自身权益。不要贪图眼前利益,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存在疑问时,可向工会、司法机构及律师进行咨询,否则一旦签署,将很难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