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离婚后,见儿一面成难题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探视权、执行,探视权、执行,探视权、执行,探视权、执行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离婚后,见儿一面成难题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10月5日

  案件类型:探视权

  检索主题词:探视权、执行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与前妻已经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两人的婚生子归前妻抚养,但咨询者每周六上午到周日下午,可以将孩子接来共度父子时光。但当咨询者到时间去接孩子时,前妻却以各种理由不让咨询者将孩子接走。咨询者想到学校见一见孩子,也遭到了学校老师的阻拦。因孩子与前妻有更多的相处时间,所以咨询者认为前妻称孩子自己不想与其见面这一说法并不真实。自己的孩子却无法见面无法相处,咨询者感到十分难过。

平台律师在了解情况后,为咨询者的问题作出了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院调解离婚的,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对方应当按约履行,应当确保咨询者可以按照调解书中明确的探视权行使权利。

其次,学校出于自身管理需要,加上可能对方和学校老师沟通过,所以学校老师不让咨询者入校见孩子。这种情况下,在学校老师为了保障校内学生的安全,也无法去责难他们。

最后,若探视问题咨询者与前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调解书载明内容无法履行的,咨询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来进行执行。调解书与判决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当然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法院进行实际执行的方式方法也会比较谨慎。不一定会直接进行拘留,但会告知对方相应的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后果和法院可能、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案例提示

夫妻离婚,往往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孩子。12348平台律师通过本案例提醒广大家长,孩子并不是一般的执行标的物,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视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视权。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