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出纳在工作中遭遇电信诈骗,损失谁来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电信诈骗、职务行为、赔偿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出纳在工作中遭遇电信诈骗,损失谁来承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6月6日

案件类型: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电信诈骗、职务行为、赔偿责任

二、基本情况

李女士来电咨询,她作为公司出纳,遭遇到了电信诈骗,具体情况是:公司的一位行政经理让她加一个微信群,这个微信群内显示有老板另一个公司的财务主管。在加群后,另一个公司的财务主管在群内通知李女士进行一笔款项支付。为了考虑资金转款风险,李女士还特地电话联系了老板,确认是否进行转款,老板通过电话确认转款事实,结果发现是电信诈骗,李女士询问,自己是否需要对该起电信诈骗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李女士所述情况,平台律师告知李女士,如果李女士能证明:一、让自己加群的确实是公司的行政经理;二、在转款前,自己已经电话联系过老板,在老板亲自确认同意进行转账的情况下李女士才汇出的该笔资金,则李女士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出纳人员的审核义务,该起电信诈骗案件,不应该由李女士承担责任。

若李女士无法证明以上两点,则李女士作为员工,即使在工作中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也应综合考虑李女士的工资收入标准、岗位职责要求、过错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李女士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2348平台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交通事故、操作失误等,劳动者虽然受到工伤,但可能同时也造成了用人单位的车辆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但劳动者实际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因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获取收益的同时,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而劳动者的过错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属于经营风险的一部分,因此,因劳动者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较为合理,而不应由劳动者单独承担。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