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用人单位以考核不通过为由,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月21日
案件类型:劳动合同
检索主题词:试用期、考核、解除劳动合同
二、基本情况
关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入职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2年。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后,用人单位告知关女士考核不通过需要延长试用期。关女士认为单位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单方面决定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另外,关女士对用人单位对自己做出的不合格的考核也不认可。因此,其咨询律师假设如果自己的确考核不合格,单位是否有权决定延长试用期,如果自己拒绝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平台律师告知关女士,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的确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单方作出的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规定,关女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最长的试用期就是2个月,如果单位延长试用期成立的话,就违反的前述法律规定,该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是违法的。因此,您当然有权拒绝。如果单位一意孤行的,一方面关女士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要求单位整改,另一方面关女士可以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单位主张支付赔偿金。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员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风格等进行进一步考察,另一方面也是劳动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是否认同的选择,双方实际上需要通过“试用期”的磨合和双向选择,确定是否需要建立长期、正式的劳动关系。试用期基于其立法的初衷,该期限存在不稳定性。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试用期的延长不能超过法律上规定的上限,否则将直接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第二,由于试用期的延长势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稳定性的劳动关系延长,也会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建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三,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用人单位应当搜集固定好有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可以依法解除。反之,劳动者应当客观理性的看待自己是否真的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若认为工作机会来之不易,可以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