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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系精神病人,证人系其监护人,诉讼如何进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1 分类:案例库
标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监护人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借款担保人系精神病人,证人系其监护人,诉讼如何进行?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4日 

案件类型:借款合同

检索主题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监护人

二、基本情况

2018年,为了自身企业的资金周转,陈先生向黄先生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签署借条,黄先生也按照约定及时将款项打至陈先生指定的账户。丁女士因与陈先生是亲戚关系,自愿就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在借条上署名。后因陈先生不顾黄先生的多次催讨,一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迫于无奈,黄先生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先生和丁女士同时告上法庭。丁女士的丈夫前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自己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将出庭作证,但妻子丁女士是精神病人且能提供残疾证予以证明,诉讼会如何进行?

律师了解情况后,当即梳理出了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

1、当事人适格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诉讼,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理人一般由监护人担任,而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因此在这个案件中,丁女士作为精神病人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应诉,应当由其监护人即丁女士的丈夫作为监护人代为应诉。但丁女士的丈夫也是本案的关键证人,这就引发了本案的第二个问题。

2、证人身份和法定代理人身份重叠问题。首先,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代理人兼任证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因此,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无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证据规则,都没有明令禁止诉讼代理人同时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在法律未加禁止的情形下,不能直接否定诉讼代理人出具证人证言的权利。但这个证言的效力可能会大打折扣,不被法庭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据此,丁女士的丈夫作为丁女士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了丁女士一方利益,所以作为证人,其证言采信度比较低,尤其是作为单独认定事实依据时候不能采信。

3、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有证据证明丁女士在签署借条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监护人超出了一个月的追认期未追认的,其与黄先生、陈先生签订的债务担保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会产生债务担保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醒:民间借贷一般是熟人之间为了资金融通自发的一种资金拆借行为,与金融借贷相比,民间借贷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审查通常有着随意性和盲目性,甚至不加审查,而导致后续纠纷的产生。

“先小人后君子”“亲兄弟明算账”,为了有效规避借款风险,借款人在借款时一定注意和对方签署好要素俱全的书面协议,同时,对担保人的资格应严加审查。为防后患,借款人应保留债务人和担保人身份信息、转帐记录及借款协议等书面材料尤为重要,如果遇到债务人是老赖,这些材料就能大派用场,发挥证据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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