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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辆缘何不翼而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23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间借贷、抵押、利息,民间借贷、抵押、利息,民间借贷、抵押、利息,民间借贷、抵押、利息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抵押车辆缘何不翼而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5月6日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抵押、利息

二、基本情况

咨询者曾向一家贷款公司借款,并将自己的一部车辆作为抵押。现咨询者的这部车辆突然被拖走,且其并不了解具体是谁拖走了车辆。但由于咨询者的上述借款存在逾期未清偿的情况,故其猜测,可能是贷款公司拖走的。此外,咨询者认为这家贷款公司设立的借款利息过高,完全支付比较困难。因此,希望律师能够提出解决方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了解详细案情后,首先指出车辆被不明方拖走一事,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解决,先查明事实。若车辆确实由贷款公司拖走,则该事件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咨询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先计算利息+本金是不是已经还清了,如果已经还清,则可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结束,抵押权自然也消除了,那么此时贷款公司应当将车辆予以归还。

同时,平台律师还提醒咨询者注意举证证明,贷款公司是否存在实际出借款项少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的情形。如贷款公司出借款项之后马上被转走一部分,这个转走的款项还是回到这个公司,则可以主张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咨询者可以根据这两条规定,核对约定的利息是否过高、本金金额多少等事实。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12348平台律师希望提醒大家,在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的时候,应当注意贷款公司的“套路”,注意保存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民间借贷利息过高将不会受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一定要选择利息合理、正规的借款机构或者个人借款,切忌贪图低利率,或是借款效率,从而坠入高利贷的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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