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公房承租人可以改成儿媳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月25日
案件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公房、承租人、结婚、变更承租人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我女儿和女婿都是再婚的,女儿结婚后户口迁到女婿家里。女婿家里的房子是公房,承租人是公公,公公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我女儿,但是女婿以种种理由阻止。用户问是否能变更?另外我女儿结婚后家里的开销都是我女儿出的,前前后后一共花了将近八十万,如果他们离婚了这个钱是否可以要回?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因此,公房是可以变更承租人的,但是前提是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现在不是可不可以变更的问题,是家里的共同居住人不能达成一致,要变更承租人,需要所有人同意才能变更。另外,婚后家庭开销是您女儿自愿拿出来的,除非花钱时与对方约定好是借款或者离婚时,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补偿给女方,否则花掉的钱是要不回来的。
此外,本案首先得核实除承租人外,哪些人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条件,如儿子不符合同住人的认定,则无论儿子是否同意,公公亦有权在其他同住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承租人变更为儿媳。
当然,如儿子符合同住人的认定,则根据《关于印发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则同住人对于承租人的确定有争议,将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c.原承租人的父母;d.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在此情况下,儿子被认定为承租人的优先性高于儿媳。
三、案例提示
公房是为了解决居住家庭的居住问题,与一般的租赁合同存在一些特殊性。公房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是为了保障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因此,公房承租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意思表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