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苏路街道长新居民区原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旧小区,小区内原来的私房建筑通过旧区的改造以后成为公房,居住条件也得到了改善。然而在旧改过程中,发生了这样一件家庭纠纷。
八十多岁的张老太膝下有四个儿子,旧区改造时因老大、老二早已成家,故单独分配了房屋,张老太作为承租人,同老三、老四住在一起,分配到了二居室的公租房,一家人住在一起还算是和睦。后来,老三、老四相继结婚,原本和睦的家庭开始出现了裂痕,兄弟、妯娌之间经常为了一点公用部位的使用闹矛盾,亲情关系逐渐疏远,直到1995年老三因病去世后,矛盾更是趋于激化,闹得不可开交。不久,老三的媳妇带着女儿另嫁他人,房间空关,但户口尚在。
2014年11月老四开始对自己的房间及厨房、卫生间进行装修,引发了老三媳妇和侄女的强烈反对,并以此为由,于2015年春节前夕来到长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称老四的装修侵害了她们的权益,要求长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同时提出,如老四愿意进行一定经济补偿,她们愿意放弃对该公租房享有的权利。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老三的媳妇和侄女的申诉要求,展开了对该纠纷情况的全面了解。在走访过程中得知,十多年来,双方积怨已深,矛盾纠纷不断,居委会介入过多次,始终是矛盾平息之后不多久又再一次复发,循环往复老调重弹,110也拨打过多次。人民调解委员会还了解到,在2006年双方曾尝试以货币方式解决,即:一方用货币将另一方的房间买断,卖方完全放弃公租房的所有权利,户口迁往它处,但因当时双方的心理价位差距太大,且各不让步,调解没有成功。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中还获知:当年因老三结婚在前,先占用了一间房。待老四结婚时,因另一间房由张老太住着,老四只得在天井里搭建了一间房(属于违章搭建)。但老三及家人认为,天井是全家共享的,为了使用天井又不打扰张老太(老三家到天井去只能经过张老太的房间),他们强行要求在张老太的房间内隔出一条通向天井的走廊。老四为了家庭的和睦,无奈同意了老三及家人的要求,在张老太房间内专门开辟了一条通往天井的走廊。但老四的让步并未换得安宁,双方至此因公用部位矛盾不断,经常为了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居委会出面调解也是无济于事。一直到1995年,老三因病去世后不久,妻女空关房间移居它处。此时,老四认为,既然三哥没了,嫂嫂也已另嫁他人,这里的一切均与对方无关了,所以未与老四妻女商量便自行装修房屋,才有了上面所述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多角度、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双方矛盾的来龙去脉,对纠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梳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该纠纷矛盾的起因和焦点都是围绕住房问题,双方曾经愿意以货币方式解决问题,虽然当时没有成功,但这次老三的媳妇又再次提出这一想法,意味着这仍是一个可行的方案。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最终确立了以货币解决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开始了纠纷分三步走的调解思路。第一步,先与双方当事人一对一的交谈,摸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第二步,通过调解,确立双方经济补偿金额;第三步,签订协议,办理相关的户口迁移、资金交接等手续。
为了确保调解的成功,要尽可能避免2006年双方都不愿意在价位上让步的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首先自己要做好预案,要提供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指导性意见。于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向“国晖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有关法律咨询,了解目前房屋买卖的市场情况,查询有关产权与公租房屋的法律文件,与街道司法所“李琴工作室”进行咨询、沟通、协商等,尽量做到心中有法理,依据充分,在调解时才会有说服力,做到事半功倍。
确立了调解思路后,在接下来的调解过程中完全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预想一步一步的稳步推进,确立了老四为买方,老三媳妇和侄女为卖方的货币解决方案。在进入到第二步时,果然双方又在彼此的心理价位上相互僵持,互不让步。卖方始终坚持要按市场房屋买卖的价格来计算补偿,整套房市场价180万元,要求对方拿出50%房价为补偿款。买方却坚持拿不出那么多钱,底线也就二、三十万元,这还要东拼西借的。面对僵局,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先向双方确认了房屋性质系公租房,其次提醒双方房屋承租人是张老太,各自的主张是否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或授权,对于双方的各自主张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买方主张卖方它处有房,且已另嫁他人离开十多年了,没有资格讨要经济补偿;卖方则主张自己还是这个家族的人,血缘关系没有变,理应得到经济补偿。此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让双方先各自回家,重新考虑各自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的依据。
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找到了公租房的承租人张老太,认真听取了张老太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了相关的视频录像和委托书等材料,又分别与双方从法、理、情上展开了思想沟通。在沟通交流中双方都提到发生矛盾纠纷之前的一些生活小细节,谈到他们是怎样相互谦让,又是怎样的相互帮助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这是一个可以从亲情关系作为调解的突破口,不妨在这方面多下功夫。
经过几次的来回沟通,双方对各自的主张有了一定松动,同时也意识到自己的主张缺少法律的依据,属于主观臆断。“地基”打好了,可以在上面“砌砖加瓦”了。当再一次将双方坐下来调解时,双方的态度有了转变,气氛也比前几次有了活跃,但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不急于谈正事,而是与双方拉起了家常,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话题下,开始回忆起当年住在一起时的情节,回忆起儿时在一起玩耍的情景,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即时抓住机会,直截了当的切入正题,双方先从八十万元开始,通过做工作、讲亲情、谈收入,双方最后达成五十六万元的经济补偿金额,圆满的划上了句号。最后,双方还各自进行了问候、关心、体谅,还原了十多年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那般光景。
根据协议,侄女及其母亲放弃该公租房的居住权,户籍随即迁往它处,双方也不在对此次纠纷提出其它主张。
事后,双方各自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自送上了一面锦旗,以示他们的谢意。
调解心得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租房使用权纠纷,纠纷双方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但由于住房问题的缘故,演变成家庭矛盾,亲情关系破裂,矛盾激化越演越烈,相持了十多年。虽然最后成功的化解了纠纷,但也提醒我们亲情的可贵与脆弱。在应对层出不穷的各类矛盾纠纷中,要牢牢把握纠纷切入点,将情、理、法融为一体,才能更好解决纠纷。
1、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加强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这次纠纷看似平常,实际蕴含了一些法律要素:作为公租房,能不能按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或者放弃居住权后,是否可以要求得到经济补偿等,这些法律问题,都是以前我们在调解工作中没有遇到过的,需要不断的去探索、了解、学习,只有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加强了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才能在调解工作中有效的应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2、调解是一门艺术,也是一种手段,更是社会和谐的稳压器。调解工作需要“艺术化”,要结合语言、肢体动作,增强沟通能力,而不是千篇一律的经验模式化,更是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既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又要克服就案论案,刻板的运用法律条文。我们在这次的纠纷调解中,恰到好处的运用了亲情的关系,通过聊天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一对一的沟通,摒弃矛盾纠纷不谈,就谈亲情,引导当事人将潜意识的亲情关系激发了出来,有什么能比亲情更值钱的呢?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为了钱财六亲不认的,但我们认为,钱财虽然能分,而亲情关系是割舍不断的。
3、调解不是为了结案而调解。从这次的调解双方的钱款给付多少来看,它只是一个表面的争议焦点,调解工作的优势也并不在于能够快捷干脆的做出价值的评判,而是要尽量阻止矛盾的双方走向决裂,促使血缘亲情之间的感情能够得到维系和恢复。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非常注重双方的亲情关系,这也是为后来的双方在各自心里价码上做出让步的一个重要因素,且双方最后还各自的相互进行了问候,并希望各自保重身体。同时,还拉近了居民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距离,既化解了社区矛盾纠纷,起到了稳定和谐作用,又将即将分崩离析的亲情关系从悬崖的边沿拉了回来,同时,还赢得了居民的好评,取得了三赢。
(长宁区江苏路街道长新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