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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卡不能充值,合同纠纷还是诈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诈骗、充值卡、被告信息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充值卡不能充值,合同纠纷还是诈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7月14日

案件类型: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诈骗、充值卡、被告信息

二、基本情况

孙女士来电咨询,她在网上被骗买了一堆充值卡,价值上万元,但实际就是一堆废卡,不能充值,孙女士联系对方要求退费,但是对方一直拒接孙女士电话,玩失联。因此,孙女士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自己是山东户籍,现在居住在上海,而对方在贵州,所以对于案件到底是刑事报案处理好还是法院起诉处理好?应该到哪个地方处理,均有疑惑。

就孙女士的情况,平台律师告知孙女士,如果充值卡并非因芯片等技术原因失效,而是本身就是废卡,以此骗取孙女士钱款,依法应该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孙女士较大财产,系诈骗行为,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

如果到法院起诉必须要有对方的具体身份信息,也就是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码,明确对方的身份。若孙女士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法院是无法受理该起案件的。

因此,综合孙女士的案件情况,律师建议孙女士还是应该到公安进行刑事报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

三、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2348平台律师提示,有明确的被告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基础条件,若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的,则法院依法有权不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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