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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被害人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3-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诈骗犯罪、被害人救济,诈骗犯罪、被害人救济,诈骗犯罪、被害人救济,诈骗犯罪、被害人救济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刑事诈骗被害人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5日

  案件类型:被害人救济

       检索主题词:诈骗犯罪、被害人救济

二、基本情况

刘先生电话咨询,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询问基本案情后了解到刘先生的朋友欺骗他,让他向银行贷款五万块,朋友在拿到钱后跑路,他不知道怎么办,朋友因为多次骗他人进行贷款,现已被公安机关抓捕。有人建议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刘先生咨询律师其该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平台律师在了解到前因后果后向他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被害人因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的朋友因为诈骗他和其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虽然是该诈骗案的被害人,但是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因此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他作为被害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情况,由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诈骗所得进行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退赔,对于被告人的退赔,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在侦查阶段,建议刘先生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予以登记,也能有效弥补损失。对于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刘先生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案例提示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大家,在遭受损失后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适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案,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可以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已经很不幸,不要让维权方法不当而“堵上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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