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
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公证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上海市某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反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证执业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1.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某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在市司法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公证执业投诉处理答复书》中已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2.关于申请人要求查阅公证卷宗的问题,某公证处已在调取档案后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复印件;3.关于申请人要求调取公证全程录音录像的问题,因某公证处在办理该公证时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只进行拍照并留存公证案件档案,故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提供全程录音录像。据此,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9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难以支持。
2018年3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关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执业的投诉不再重复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某公证处公证员周某的事项,与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投诉周某事项一致,因复议机关已于2017年8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公证执业投诉处理答复书》,就申请人投诉周某事项作出了明确答复,故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属于重复投诉,被申请人不再答复并无不当。若申请人对复议机关所作《公证执业投诉处理答复书》不服,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2.关于申请人要求调取公证全程录音录像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及复议机关核实,某公证处在办理上述公证过程中并未录音录像,只进行过拍照并将照片留存在公证案卷中。关于公证是否应全程录音录像的问题,依据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相关规定,仅在办理特殊人群(年老体弱者、危重伤病人等)遗嘱公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因此,公证机构并非办理所有公证事项都应当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