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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欠钱不还,现在被法院移送公安,怎么办?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间借贷、诈骗、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民间借贷、诈骗、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民间借贷、诈骗、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同事欠钱不还,现在被法院移送公安,怎么办?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4-29

  案件类型:刑民交叉纠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诈骗、刑事案件、中止审理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同事问我借了2万块钱,当时同事跟我说是还信用卡,但实际他借了钱不是还信用卡,后来没还我钱就跑了。经过调查,我发现不止我,还有其他人和我一样受骗。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有犯罪嫌疑,涉嫌诈骗,中止审理,把案件转给公安了。公安目前一直没有回复和进展,如果查下来不是诈骗,那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刑民交叉的案件,若法院审理后发犯罪线索,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当驳回起诉。经调查,确实属于刑事案件的,那么案件将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若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那么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诉,按民间借贷纠纷继续审理、判决。且公安机关调查所耗费的时间,不影响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张女士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张女士同事以借款为由,实际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双方间的关系本质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涉嫌诈骗罪可能,那么本案属于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此时,张女士可以公安机关提供相应案件材料、证据、线索等,以便于公安机关调查案件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本案中,张女士案件中有关材料移交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进行调查。若确实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时张女士就不再是民间借贷的出借方,而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张女士的出借款项作为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计入刑事案件调查的犯罪金额中,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退赔退赔情况也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中张女士的案件若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后,确实不属于刑事案件的,那么张女士可以自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之日或者监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之日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要求同事偿还欠款。且本案诉讼时效将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不影响张女士民事诉讼的进行。

三、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案件的,那么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先有刑事案件的处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若确实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依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进行处理。若经调查,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那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据民事纠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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