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7月12日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纠纷
检索主题词:借用期间、交通事故、车主责任、未保交强险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咨询: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司机逃逸负事故全责,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问车主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车主出借的车辆未投交强险,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三、案例提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所有人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