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调休?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4月15日
案件类型:拖欠劳动报酬
检索主题词:法定节假日;调休;加班费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来电自己在清明节加班了,由于我做到4月8日就不做了向单位讨要工资,单位告知说单位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支付加班费的并且还拿出了我当时签字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上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确只能调休。我想请问律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我在员工手册上签字是否可以认为我已经认同了单位的做法?
平台律师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加班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延时加班,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第一种和第三种加班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调休,只有在第二种休息日加班才有调休的做法。另外,单位的规章制度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如果与法律规定冲突的应当属于无效的。所以,单位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资。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除了应当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以外,更重要的是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属于无效的内容,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结合本案中,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加班,用人单位是给予劳动者加班费还是调休并不是由用人单位可以来制定,而是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没有对此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