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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后反悔,还能否得到继承份额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定继承继承份额胎儿预留份额,法定继承继承份额胎儿预留份额,法定继承继承份额胎儿预留份额,法定继承继承份额胎儿预留份额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放弃继承后反悔,还能否得到继承份额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29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婚姻家庭纠纷

检索主题词:法定继承  继承份额  胎儿预留份额

二、基本情况

咨询人唐女士38岁,苏先生65岁,二人于2018年8月结婚,二者都是再婚。苏先生于2020年3月去世,未立遗嘱。此时唐女士已怀孕七个月。苏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价值数百万。苏先生与前妻育有两个成年子女苏甲和苏乙,苏先生去世后,苏甲和苏乙说给唐女士10万元作为未出世孩子的养育费,之后便让唐女士签了放弃财产声明。现在唐女士认为10万元太少,自己没工作,还要抚养与前夫所生女儿李C(抚养权归唐女士),负担太重,想反悔,遂电话咨询是否可以反悔。

律师答复:苏先生的房产属于苏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苏先生死亡,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唐女士、苏甲与苏乙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要给胎儿预留份额。因此就房产份额来讲,理论上分析唐女士及胎儿能够继承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对于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比如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应该先将二人婚姻期间的共同收入的一半分出,剩下的一半再行按照上述比例进行遗产分配。

唐女士所签放弃财产声明,是在配偶刚刚去世,财产还未开始分割之前签订的,况且唐女士的放弃财产声明也损害了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放弃遗产声明在财产分割之前可以申请撤销,具体情况依法院判定。

综上,唐女士就苏甲和苏乙让其放弃财产继承的行为,唐女士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及子女的财产利益。

三、案例提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要慎重考虑是否放弃继承,更不能代替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特别是被监护人、残疾人以及没有生活来源人的继承。                  

12348平台律师告诫大家: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即成立。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正在进行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权人放弃继承后悔的,不予承认。”

由此可见,继承人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予承认的。

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也碰到类似的问题不知该如何解决,建议您可以到就近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上海法网或12348热线电话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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