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如何把母亲的名字从房产证上去掉?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2-01-18 分类:案例库
标签:共有财产、产权证、分割共有物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如何把母亲的名字从房产证去掉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年10月5日

  案件类型:共有财产分割纠纷

  检索主题词:共有财产、产权证、分割共有物

二、基本情况

来电用户动迁所获安置房,房产证本来应该登记在用户一人名下。但是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母亲一定要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该处房产上。母亲原来答应用户结婚后就将自己的名字产证上去掉。但是现在母亲不愿意兑现当时承诺该怎么办?

平台律师告知用户,来电用户将母亲的名字登记于是该房产上,可视为该用户对母亲的赠予。而母亲原来答应该用户结婚后就将自己的名字从产证上去掉,该承诺实际上系赠与的附随义务,母亲作为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现在母亲不愿意兑现当时承诺,即母亲拒绝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来电用户有权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于母亲的赠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赠与人的撤销权有明确规定时限,则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等撤销权。另外,对于赠与是附随义务的举证责任在用户一方,用户需要对相应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换一个角度来讲,若用户无法举证证明当时加上母亲名字是附随义务的赠与,那么仅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事实来看,房屋属于来电用户与母亲共有。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现在用户想要将母亲的名字去掉,可以到法院起诉分割共有物将母亲的房产份额买下来以实现将母亲名字从产证上去掉的目的。

三、案例提示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在赠与财产,若附有条件或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尽量约定清楚,以避免今后产生纠纷无法证明赠与所附义务究竟为何。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有: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应当将共有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

《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