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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

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9月17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检索主题词:经济补偿金

二、基本情况

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2008年6月注册成立的一家公司,2018年2月19日,王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岗位为质检员。

2020年8月10日,该公司向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赔偿金、竞业限制金等问题未能与刘某达成一致,后王某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由于没有委托律师,故来电咨询上述问题。

平台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后,掌握如下信息:在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XXXXX元;2.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XXXX元;3.要求公司妥善保管其私人物品,并配合将其返还本人。

值班律师告诉王某:首先,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第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为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然后提醒王某,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有可能被责令支付赔偿金。目前在调解阶段可双方协商补偿金的金额。

其次,关于竞业限制金,根据《劳动合同书》中第十二条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其中工资包含竞业限制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王某的《劳动合同》约定比例不清,劳动争议仲裁委可能以约定不清为由认定为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金应在离职后发放为由,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按30%的比例,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不需要在离职之后一次性发放。故告知王某关于一次性支付竞业补偿金要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

第三点,王某的私人物品公司是有义务妥善保管返还的,在交接工作做好同时便可。

三、案例提示

本案件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员工离职时常因为薪资等问题与原公司发生纠纷。在当前疫情的背景下,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企业经营本就较为困难,加上与劳动者的纠纷,使得企业生存面临更大的挑战。律师建议在多元平台下能够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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