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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利息?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1-1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案例标题:亲属间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利息?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1108

  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

  检索主题词:民间借贷利息

二、基本情况

平女士刚与母亲和继父打完民间借贷的一审,获得民事判决书。平女士,其为母亲和继父购买房屋出借首付款给母亲,有银行流水的36万,母亲后补欠条给平女士,约定了本金利息的金额和归还时间,但是法官以亲属间借贷不应当支付利息为由,完全驳回了平女士的诉讼请求女士想知道,亲属间借款是否有不能约定利息的规定?

平台律师告知平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法律并未规定亲属间借贷就不适用利息的约定。本案中,平女士母亲向平女士出具的借条记载了其愿意给付平女士利息的约定,该约定只要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平女士的母亲给平女士出具了欠条作为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平女士和其母亲可以在债权凭证上对本息进行书面约定

其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案中平女士的母亲可以在欠条上约定利息,但是如果利息约定过高的,只能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上限确定利息。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双方书面约定利息为准。本案中,平女士的母亲向平女士出具欠条,约定利息,于法有据,法律仅对超过法定最高利息部分进行调整,不足法定最高利息的,可以对全额利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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