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案例标题: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新出路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0年8月7日(来电咨询时间)
案件类型:执行
检索主题词:执行、破产
二、基本情况
张先生的朋友经营一家酒店,2019年朋友以酒店需要扩大规模为由向张先生借款500万元,并承诺以经营分红的方式按月支付利息,利息保底为年利率20%。张先生想有高额的保底利息,而且朋友的经济实力丰厚,就筹措资金提供了借款,款项转入酒店管理公司账户,酒店管理公司向张先生出具借条等文件。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张先生并未要求朋友提供任何抵押或者担保。
后因受疫情影响,酒店行业生意萧条,自第四个月起朋友便无力支付保底利息,酒店也几乎处于歇业状态。对于还款事宜朋友也是各种推脱,张先生遂将酒店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到了执行阶段,经执行法官调查,酒店管理公司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案件将要进入终止程序。张先生遂至电12348咨询是否还有途径讨回钱款?
律师向咨询人了解到:酒店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其朋友与朋友的母亲两人,注册资金1亿元,公司还有其他外债。律师建议张先生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该公司注册资金的出资情况。若公司出资未缴纳完毕或者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且公司资不抵债,资产无法清偿债务,张先生可向执行法官提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申请,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破产清算过程中具有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加速出资或补足出资的义务。这样还有可能使张先生的损失得以弥补。
三、案例提示
司法实践中,经常面对一个难题便是执行难,千辛万苦赢得了官司,却执行不到财产。现在,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法人,在面对执行难的问题上,我们有了一个新的选择-----执行转破产。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提供了具体详尽的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只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况-----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可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若能进入破产程序,则在清算过程中可由股东加速出资、主张债务人债权等方式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